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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户籍改革谈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的完善——以“住所”与“经常居住地”在概念及认定上的区别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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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颖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31-37,共7页
"住所"及"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民法上住所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其概念及认定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多有弊病。首先,《民法通则》仅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变更住所必须以户籍登记为生效要件,导致实践中长期离开户籍地... "住所"及"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民法上住所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其概念及认定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多有弊病。首先,《民法通则》仅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变更住所必须以户籍登记为生效要件,导致实践中长期离开户籍地而未作登记的公民以及外国公民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住所";其次,"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以往多与暂住证的取得密切相关,随着居住证的推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方法需要调整。解决上述问题,须从正确界定"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然后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及居住证制度的推行,探索其在认定主观及客观构成要件上发挥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所 经常居住地 户籍改革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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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经常居住地认定的法律思考--从一个管辖异议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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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丹 王玉珍 《老区建设》 2017年第16期62-64,共3页
经常居住地认定虽然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如经常居住地认定在程序法上是否包括"起诉时"这一节点,对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的审核是否科学等难题。结合案例对如上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经常居住地认定虽然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如经常居住地认定在程序法上是否包括"起诉时"这一节点,对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的审核是否科学等难题。结合案例对如上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深入分析,最后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或判例,细化《民诉解释》的规定,修改《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公民经常居住地认定中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常居住地 认定 起诉时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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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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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贤明 《时代风采》 2021年第3期29-29,共1页
中办、国办前不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短期看,这是做好疫情防控,减缓春节人口大量流动的举措;中长期看,这是适应城市化趋势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也是推动城乡融... 中办、国办前不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有序引导人口落户。短期看,这是做好疫情防控,减缓春节人口大量流动的举措;中长期看,这是适应城市化趋势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一个具体改革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革路径 经常居住地 户口制度 疫情防控 行动方案 城市化趋势 改革探索 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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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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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宏伟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1期30-31,共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当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当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时,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发生分离时,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意见不尽一致。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 司法实践 当事人诉讼 十二条 民事案件 户籍所在地 基层法院 司法解释
原文传递
三会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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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贵州》 2024年第32期75-75,共1页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答: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问:女排精神的内涵是?答:祖国至上、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永不言败。
关键词 三会一课 经常居住地 团结协作 女排精神 组织关系 相对固定 党员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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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宁公发[2024]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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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7期11-12,共2页
各有关部门、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研究制定《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关键词 经常居住地 户口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 有序推进 住所 合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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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政
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3年第6期68-69,共2页
我省所有城区(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黑龙江省所有城区(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群众在经常居住地有落户需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凭申请即可落户;有固定住房(含租赁)的落房屋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房的... 我省所有城区(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黑龙江省所有城区(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群众在经常居住地有落户需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凭申请即可落户;有固定住房(含租赁)的落房屋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房的,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全省城区(镇)实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目标。改革集体户口管理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除高校集体户口外,可为落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和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的人员打印居民户口簿,户主登记落户人,户别登记为集体户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常居住地 黑龙江省公安厅 租赁 住房 派出所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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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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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进 连俊雅 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6年第1期261-313,共5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旧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从而更好地指导涉外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旧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从而更好地指导涉外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为我国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和仲裁裁决得到大陆法院的认可和执行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为人民法院严格适用国际公约规定,维护国际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典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为海峡两岸法院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认可和执行裁判方面有效开展司法互助提供良好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为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提供具体指引。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关于涉外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院应正视《法律适用法》第25条与第29条之间的竞合关系,优先适用第25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真正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法得以适用,切实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我国台湾地区 《法律适用法》 民事判决 仲裁裁决 经常居住地 司法互助 民诉解释 独立保函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 子女抚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私法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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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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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经平 董高群 《人大研究》 2003年第5期8-10,共3页
关键词 县级以下人大代表 选举 人大代表 中国 行业代表 区域代表 经常居住地 选举权 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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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视角下自然人住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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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燕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2期73-74,81,共3页
在户籍制度面临历史巨变的背景下,现行立法视自然人住所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的结合,已不合时宜。在比较与借鉴国外住所制度的基础上,抛弃住所与户籍的纠缠乃势之所趋,而完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也成为当务之急。由此,鉴于国内... 在户籍制度面临历史巨变的背景下,现行立法视自然人住所为户籍与经常居住地的结合,已不合时宜。在比较与借鉴国外住所制度的基础上,抛弃住所与户籍的纠缠乃势之所趋,而完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也成为当务之急。由此,鉴于国内外住所制度的现实差异,住所法律冲突的解决制度亟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 住所 户籍 经常居住地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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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11
作者 徐素芹 《北方经贸》 2010年第8期35-37,共3页
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大量进口商品和服务增多,涉外的消费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因此,如何保护涉外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我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借鉴国外消费者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 意思自治 经常居住地 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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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住所制度相关概念之辨析
12
作者 刘诚 《海峡法学》 2021年第4期80-85,共6页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但其中对于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仍是语焉不详。立法对自然人住所未有定义,由此造成对自然人住所的界定无法周全,对于住所认定的“例外情况”列举无法穷尽等问题,对此应采折中的主客观结合说对住所进...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但其中对于我国自然人住所制度仍是语焉不详。立法对自然人住所未有定义,由此造成对自然人住所的界定无法周全,对于住所认定的“例外情况”列举无法穷尽等问题,对此应采折中的主客观结合说对住所进行准确定义:住所是依据户籍登记、家属是否随居、居住和工作情况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自然人具有长久的意思,于特定地域设定的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场所。对住所的界定中涉及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问题也存在不少歧义及不合理之处,需要一一加以厘清。自然人一般应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自然人 住所 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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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受伤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吗
13
作者 张勇 《湖南农业》 2017年第10期40-40,共1页
案例近日,出租车司机金某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某并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7077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属某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 案例近日,出租车司机金某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在路边行走的黄某并致其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27077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金某驾驶的出租车属某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查,黄某的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村委会、派出所及土地管理部门均出具书面材料证明黄某原有的土地已全部被国家征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险 户籍登记 司法鉴定 城镇居民 农村户口 强制险 全部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 经查 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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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旅游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探析
14
作者 夏雨 《唐山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7-70,共4页
跨国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消费者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但仍不能满足解决复杂的跨国旅游合同纠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结合旅游服务的特点专门立法。建议立法应肯定既有... 跨国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消费者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但仍不能满足解决复杂的跨国旅游合同纠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结合旅游服务的特点专门立法。建议立法应肯定既有的连接点"旅游者经常居住地法",采用完整意义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重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旅游合同 经常居住地 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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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5条第1款第1项评析--兼论中国惯常居所制度之建立 被引量:1
15
作者 杨育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33-43,共11页
惯常居所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2017年2月公约草案》的间接管辖权依据之一,但各国对惯常居所的理解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如居住期限、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建议以3个月作为认定惯常居所的必要期限但不具有强制性。在经常居所、经常... 惯常居所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项目《2017年2月公约草案》的间接管辖权依据之一,但各国对惯常居所的理解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如居住期限、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建议以3个月作为认定惯常居所的必要期限但不具有强制性。在经常居所、经常居住地和经常居所地等措辞相近而含义各异的术语中,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对应着该公约草案中的惯常居所,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惯常居所存在不少差异,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能指向外国(地区)、在客观要件的认定上过于严格、对其他因素考虑较少等。为更好地实施未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司法机关应当引入惯常居所制度,尤其是引入居住期限以外的其他考虑因素,而不是直接适用现有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判决公约 惯常居所 经常居所 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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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模式的问题与完善
16
作者 张雁飞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53-56,共4页
以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为视角,以欧盟模式为参照,对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应采用双方意思自治的形式,并以"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加以限制;区分不同消费者合同... 以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价值取向为视角,以欧盟模式为参照,对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应采用双方意思自治的形式,并以"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加以限制;区分不同消费者合同,主动消费者合同应直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合同 法律适用模式 消费者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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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婚姻缔结的规定
17
作者 周露 《学习月刊》 2015年第18期23-24,共2页
为什么我们要了解涉外婚姻,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文化交流的密切,当今社会的婚姻已经打破了地域,种族的要求甚至有的国家性别也无要求。不再是单一的本国人民的结合,也包括本国人民和外国人民的结合。随之而来的涉外婚姻的问题也会... 为什么我们要了解涉外婚姻,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文化交流的密切,当今社会的婚姻已经打破了地域,种族的要求甚至有的国家性别也无要求。不再是单一的本国人民的结合,也包括本国人民和外国人民的结合。随之而来的涉外婚姻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规范涉外婚姻,了解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 民事关系 文化交流 属人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经常居住地 实质要件 准据法 法律冲突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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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 被引量:1
18
作者 翟琳 《安全与健康》 2014年第7期43-44,共2页
到哪里诊断职业性噪声聋国家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 到哪里诊断职业性噪声聋国家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病诊断 经常居住地 医疗卫生机构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职业卫生 职业病防治 卫生行政部门 诊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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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化解为爱奔波之苦
19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中国民政》 2021年第11期54-54,共1页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决定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决定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按照民政部部署要求,6月1日起,试点省市纷纷开展"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登记机关 经常居住地 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 试点省市 陕西省西安市 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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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20
作者 《中国民政》 2022年第12期50-50,共1页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吗?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企业吗?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供稿).二、能否跨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民政部门 审核确认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服务活动 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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