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口安平先生在《程序的正义》的一文中指出:“只要回溯到英美法和大陆法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可以发现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实体观念的现象。早期英国法采取诉讼方式(forms of action)的程序,具有特定事实关系的案件通过特定诉讼方式处理。如...谷口安平先生在《程序的正义》的一文中指出:“只要回溯到英美法和大陆法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可以发现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实体观念的现象。早期英国法采取诉讼方式(forms of action)的程序,具有特定事实关系的案件通过特定诉讼方式处理。如果由于社会变化或其它情况发生了与原有诉讼方式不适合的问题,就创造并引入新的诉讼方式。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诉讼方式的追加其实就是创制新的实体法或新权利。作为大陆法起源之一的罗马法中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现象。罗马法首先发达的是‘诉权’(action),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新。用一句话来表达这些现象就是: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展开更多
文摘谷口安平先生在《程序的正义》的一文中指出:“只要回溯到英美法和大陆法历史的早期阶段,就可以发现只有程序而不存在实体观念的现象。早期英国法采取诉讼方式(forms of action)的程序,具有特定事实关系的案件通过特定诉讼方式处理。如果由于社会变化或其它情况发生了与原有诉讼方式不适合的问题,就创造并引入新的诉讼方式。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诉讼方式的追加其实就是创制新的实体法或新权利。作为大陆法起源之一的罗马法中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现象。罗马法首先发达的是‘诉权’(action),诉权不同程序也不同,诉权的逐渐增加意味着实体法被创新。用一句话来表达这些现象就是: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