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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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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晋阳学刊》 CSSCI 2016年第2期120-129,共10页
经济法理论是伴随着争论成长的,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论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法学理论本身就存在问题,许多理论误解没有厘清;二是法学研究缺少法哲学基础,没有把价值追求作为法学的灵魂和学科独立的前提;三是理论应主要来源于对实践的总结,许... 经济法理论是伴随着争论成长的,之所以存在这些争论主要有4个原因:一是法学理论本身就存在问题,许多理论误解没有厘清;二是法学研究缺少法哲学基础,没有把价值追求作为法学的灵魂和学科独立的前提;三是理论应主要来源于对实践的总结,许多重要的经济法现象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四是经济法的实践还不够充分,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还需要充分发挥理性思维。作者认为,法学分类的标准只应有两个:一是独立的价值追求,二是体现这一追求的法律规范;纯粹研究法律部门的分类基本上不具有法学意义。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是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的核心主体应是经济监管主体,这已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所证实,我国经济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的价值追求 整体经济利益 经济法学科 第四种权力 经济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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