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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的创新推动者——基于经理中心主义和股东积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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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健忠 张昭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0-55,共6页
根据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变动和大股东变动分别来模拟经理中心主义和股东积极主义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企业比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的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性,但对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家族... 根据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变动和大股东变动分别来模拟经理中心主义和股东积极主义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结果表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企业比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的企业具有更强的创新性,但对于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家族企业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不论是非家族企业还是家族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对企业创新都具有消极影响,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更大;第一大股东变动对企业创新具有消极作用,结果并不支持控制权市场理论;进一步研究发现,业绩越差的企业越容易发生大股东的变动。对比实证结果可知,应适当保护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发挥企业家精神对企业创新的积极影响,防止资本市场上的恶意收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创新 经理中心主义 股东积极主义 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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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中的经理中心主义刍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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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军 余涛 黄娅 《湖北社会科学》 2003年第7期115-116,共2页
经理在性质上是公司的雇员,现代公司的发展以及经理权的法律架构使经理权在较大程度上得以扩张,这种扩张趋势使得经理权相对于董事处于优越地位。因此为防止公司董事“形骸化”及内部人控制,应当对经理权进行规制。
关键词 经理中心主义 高级职员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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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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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亚菲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4-104,共11页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需求,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亟待改革。国有独资公司运行中的经理中心主义模式存在治理行政性、权力集中性、业务维稳性和决策短视性等特征,不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治...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需求,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亟待改革。国有独资公司运行中的经理中心主义模式存在治理行政性、权力集中性、业务维稳性和决策短视性等特征,不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治理制衡、市场创新以及持续发展。而从市场经济国际化发展的视角出发,董事会中心主义作为一种合理选择,有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并促进市场化科学决策。故而,2023年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不仅在宏观立法目标和理念上强化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治理中心思想,而且在公司经营职权和相称性义务与责任等具体制度安排上也给予了更多的供给和突破。这种趋势还有可待完善的空间,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强化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框架,要求调适与普通公司同质化的机构职权配置模式,明晰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行权代表机构的权利边界,突出董事会的经营核心地位,尤其是独立的经济决策,并致力于培育和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为此,在制度实现上可以确立专门立法的思路,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特色化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定位,赋予董事会高度经济决策的职权类型,并建立配套的国有独资公司职业经理人选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独资公司 经理中心主义 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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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权的滥用和公司治理机制的重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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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宗璋 《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4期23-30,共8页
在国际公司界,“经理中心主义”的崛起已经成为令人关注的现象。在“经理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公司经理权日益得到扩张与强化。因此,从完善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建立有效的公司经理权约束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应结合我国公司的独特现状... 在国际公司界,“经理中心主义”的崛起已经成为令人关注的现象。在“经理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公司经理权日益得到扩张与强化。因此,从完善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建立有效的公司经理权约束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应结合我国公司的独特现状来构建公司经理权的约束机制。其中,发挥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三大利益主体的积极作用至为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经理 公司治理机制 股东 职工 债权人 经理中心主义 约束机制 中国 股票期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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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机关决策权力的配置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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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林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03-220,共18页
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 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公司业务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义务设定的落空和责任识别的困难。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囿于决策问题本身而非"机关的决策",从而加重了司法判断的负担,难以实现取向决策程序的方法论变迁,难以通过信义义务实现贴合交易语境的审查。对公司机关决策权属规范的再造,应首先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权力中心,从而将公司行为的评价难题转化为通过信义义务的决策责任追究问题,同时应在贯通权责逻辑的前提下为封闭公司保留分权的自由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中心主义 经理中心主义 权力中心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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