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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制定背景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
1
作者 李志文 熊奕成 李诗文 《世界海运》 2024年第2期40-47,共8页
随着“交通运输法”被纳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立法规划,依托跨运输性立法,填补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空白成为可能。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呈现出宽松化的立法导向。为确定多式联运经营... 随着“交通运输法”被纳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立法规划,依托跨运输性立法,填补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空白成为可能。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呈现出宽松化的立法导向。为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标准,可以采取遵循现存单式运输经营人资质标准的直接适用模式,以契合现实、法律方面的需求。为规范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监管,需采用政府主导而非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以此规避行业自律监管下的不确定性;需确立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备案制,促使社会效益最大化。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法律规制中的原则性内容,应当放置于“交通运输法”中,而细致化的要求则交由次级规范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运输法 多式联运 经营人 资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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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2
作者 李天生 崔圣若 《世界海运》 2024年第6期27-33,共7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 《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过行使商事留置权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有必要突破《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的限制,允许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第三人动产,并对“善意”要件进行区分处理,从而协调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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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一单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识别规则建议
3
作者 王岚 邓丽娟 《集装箱化》 2024年第9期25-28,共4页
针对多式联运“一单制”引发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识别困难的问题,借鉴无船承运人和快递业务经营人识别规则以及多式联运运单相关标准,提出多式联运“一单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识别规则建议:第一,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多式联运经营人... 针对多式联运“一单制”引发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识别困难的问题,借鉴无船承运人和快递业务经营人识别规则以及多式联运运单相关标准,提出多式联运“一单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识别规则建议:第一,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依据;第二,确立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司法规则;第三,推动多式联运经营人识别规则国际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式联运 货运单证 “一单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 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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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货方委托之港口经营人的交货义务
4
作者 陈泽坤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5-31,共7页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目的港,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应依据仓储合同关系确定,与所有权关系及行政监管关系无关。港口仓储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业委托人为缔约存货人,第三人即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为实际存货人。对《民法典》第91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目的港,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应依据仓储合同关系确定,与所有权关系及行政监管关系无关。港口仓储合同为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业委托人为缔约存货人,第三人即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为实际存货人。对《民法典》第914条进行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可知,港口经营人的交货对象“存货人”指实际存货人。由于债权让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仓单流转至第三人,仓单持有人也不是仓储合同下的提货权人。港口经营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持有人,通过直接交付或指令交付,履行向卸货时的正本提单持有人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交付 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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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的可行性探析与注意事项
5
作者 姜凯来 《珠江水运》 2024年第9期40-42,共3页
港口货物作业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港口作业赔偿责任的缺失使经营人承担着与作业费用完全不匹配的赔偿责任,留置权、交货责任的空缺更是饱受司法实践诟病。近年来,随着《海商法》修改... 港口货物作业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港口作业赔偿责任的缺失使经营人承担着与作业费用完全不匹配的赔偿责任,留置权、交货责任的空缺更是饱受司法实践诟病。近年来,随着《海商法》修改提上日程,港口经营人“立法”似乎也迎来了曙光。但在《海商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汇总》中有部分意见反映出对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或存在体例上冲突的担忧。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基于最新版《海商法修订稿》的修法模式与专家建议,分析港口货物作业的经营实际,对港口经营人“入海”的可行性作出制度性的学理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修改 港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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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制度研究
6
作者 郝晓钰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871-875,共5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以多种方式对货物进行运输的一种合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加强了一带一路的建设并且极大地增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往来,使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更...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以多种方式对货物进行运输的一种合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加强了一带一路的建设并且极大地增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往来,使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更加密切。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是确定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赔偿责任的重要前提。文章主要对国际社会中的三种责任形式进行了介绍,其中重点介绍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并对其进行评析,总结其优缺点。此外,有关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的国际公约与各国的国内立法众多,本文主要选取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与我国的海商法进行介绍,最后指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式联运经营人 统一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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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定域损失责任规范之重构 被引量:1
7
作者 张家勇 黄清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4期63-73,共11页
《民法典》第839条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担的承运人义务的重申,因未顾及区段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故无法将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范基础,构成公开型法律漏洞。对此,实践层面存在两种解释方案:一是依循合同相... 《民法典》第839条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担的承运人义务的重申,因未顾及区段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外部责任的影响,故无法将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范基础,构成公开型法律漏洞。对此,实践层面存在两种解释方案:一是依循合同相对性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直接适用单式联运责任规则判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逻辑体系与价值衡量层面均存在无法纾解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解释进路在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构造机理在于,就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违约责任与货损区段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存在竞合;就多式联运经营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教义结构而言,外部构造上的连带责任在体系联动效应、规范目的的双重性、比较法立法范式镜鉴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内部构造上的追偿权存在清偿代位与违约责任的择一行使空间,且在证明责任配置上有所差异。在规范路径上,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4条的方式得以填补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法律漏洞。《民法典》第842条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准据法”,并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态,仅因适用该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损区段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围受责任限额规定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损可定域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类推适用 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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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大循环背景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发展路径及模式研究
8
作者 田勇立 梁爽 王屏东 《物流科技》 2023年第18期63-65,79,共4页
文章主要研究了国内经济大循环背景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发展路径及模式。首先,对国内经济大循环进行概述,分析了其背景、特点和现状,以及其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影响。然后探讨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发展历程、特点和经营模式,分析了其发展路... 文章主要研究了国内经济大循环背景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发展路径及模式。首先,对国内经济大循环进行概述,分析了其背景、特点和现状,以及其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影响。然后探讨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发展历程、特点和经营模式,分析了其发展路径。最后,提出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发展策略,为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经济大循环 多式联运 经营人 发展路径 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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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独立经营人身份相关问题探讨——兼谈对商务部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被引量:2
9
作者 郭萍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08年第0期214-226,共13页
以货运代理业务及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情况为基础,从独立经营人的内涵出发,对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主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完全替代。建议商务部在修订1998年... 以货运代理业务及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的情况为基础,从独立经营人的内涵出发,对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上述主体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完全替代。建议商务部在修订1998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时,应摒弃"独立经营人"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货运代理 独立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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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10
作者 黄建设 《珠江水运》 2000年第7期28-29,共2页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港口经营人和航运企业都被称作承运人,同时港口经营人又是船方的货运代理人,这一方面的规定可以从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制定的两个水路货物运输基本业务规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看出来...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港口经营人和航运企业都被称作承运人,同时港口经营人又是船方的货运代理人,这一方面的规定可以从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制定的两个水路货物运输基本业务规章《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看出来,当时运输资源的配置通过国家计划来实现,企业按行政指示组织生产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定义 实际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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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研究 被引量:8
11
作者 胡正良 赵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6-11,共6页
以民商法和运输法律的基本理论为依据 ,以现行世界上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为基础 ,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评析现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 ,提出确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以民商法和运输法律的基本理论为依据 ,以现行世界上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为基础 ,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评析现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 ,提出确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应采用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 ,以及完善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物 多式联运 经营人 责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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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构建——兼评我国《合同法》与《海商法》的相应规定 被引量:4
12
作者 贺万忠 赵萍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3期48-52,共5页
网状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统一赔偿责任限制模式和综合性赔偿责任限制模式是构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三种模式。而综合性赔偿责任限制模式业已被当今多式联运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所采用。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尽管也采纳... 网状赔偿责任限制模式、统一赔偿责任限制模式和综合性赔偿责任限制模式是构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三种模式。而综合性赔偿责任限制模式业已被当今多式联运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所采用。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尽管也采纳该模式 ,但具体规则设计上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 ,应赋予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任何形态的货物损害享有适当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另一方面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海商法》 多式联运经营人 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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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4
13
作者 司玉琢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5期90-96,共7页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案例和立法例的研究,分析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在我国《海商法》体制下,除传统的喜马拉雅条款的内容外,港口经营人应属于实际承运人的范畴。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实际承运人 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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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之法律地位辨析 被引量:5
14
作者 李璐玲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13-123,共11页
我国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港口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之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将之界定为实际承运人在法解释方法、结论正当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均有不妥。从雇用契约的规格、其不断退化萎缩的法律地位及规范功能上看,将之界... 我国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港口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之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将之界定为实际承运人在法解释方法、结论正当性、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均有不妥。从雇用契约的规格、其不断退化萎缩的法律地位及规范功能上看,将之界定为承运人的雇用人亦属不妥。对承运人的代理人之认定,不能以大陆民法代理理论及我国民事立法为根据,而应倚重英美代理法理论及根据其形成的相关国际公约,以此路径获得"在我国法下受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实际承运人 代理人 受雇人 独立合同人 三角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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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演进视角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归责原则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刘水林 周灵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30-238,248,共10页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运输组织形式变革的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归责原则,在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上均有待深入。从相关国际公约演变看,承运人归责原则总体呈现出免责事项递减化与... 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重中之重,而作为运输组织形式变革的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归责原则,在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上均有待深入。从相关国际公约演变看,承运人归责原则总体呈现出免责事项递减化与承运人责任强化的变迁趋势,影响这一变迁的因素是当事人利益衡平、法律价值的变化,以及过错标准的变化。认知到这些变化趋势和影响变化的因素,结合我国法律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归责原则规定的模糊和分裂现状,我国在修法中应以专门条款确定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对免责事项和抗辩举证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式联运 经营人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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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应对策略 被引量:1
16
作者 曾毅 占珊珊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79-82,90,共5页
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有关港口经营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识与判决不统一,有认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而适用《海商法》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有作为独立经营人而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需承担完全... 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使得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有关港口经营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识与判决不统一,有认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而适用《海商法》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有作为独立经营人而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还有认为应当作为实际承运人适用承运人的责任体系。在现行立法体制下,实务中通过自济措施取得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地位以获得司法保护不失为行之有效的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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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 被引量:2
17
作者 郭萍 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52-56,共5页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结合中国对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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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有关问题探析——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10
18
作者 黄义 才略 《物流技术》 2010年第23期66-68,82,共4页
在深刻分析第三方物流纠纷固有特点及当前纠纷解决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的对策。
关键词 第三方物流 合同 经营人 责任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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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3
19
作者 马炎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3期116-119,共4页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独立合同人 法律地位 责任限制 喜马拉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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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被引量:22
20
作者 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10年第1期35-40,共6页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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