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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
被引量:
6
1
作者
刘杰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61-66,共6页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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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经营型共债
法律解释
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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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
被引量:
6
1
作者
刘杰勇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61-66,共6页
文摘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关键词
《民法典》
经营型共债
法律解释
类型化分析
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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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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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
刘杰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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