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疑难问题与规则构造
1
作者 童航 吉彦霖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1-68,118,共9页
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运行机制,是保障宅基地增值收益收取环节与利用环节的公平性兼顾效率性的关键。各试点地区围绕收益范围、收益主体、参与方式、收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多元有益探索。但各地试点均呈现出适用范围与收益主体... 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运行机制,是保障宅基地增值收益收取环节与利用环节的公平性兼顾效率性的关键。各试点地区围绕收益范围、收益主体、参与方式、收益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多元有益探索。但各地试点均呈现出适用范围与收益主体的不确定性、收益形式的混乱性、收费用途随意性等问题。宅基地增值应从收益分享主体的正当性、收益分配方式的多元化、收益分配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规则构造。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应当以地租理论为依托,明确个人、集体、地方政府均存在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法理支撑;基于地域差异、产业差异等各地差异化特点,在宅基地分配方式立法上进行多元化表达;基于村民自治和农民基本权益保障的需要,结合具体规定,明确决议基础上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管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增值收益 经营性利用 规则构造
下载PDF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被引量:28
2
作者 杨雅婷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1-42,192,共13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经营性利用和流转中增值收益的获得带来了政策红利。增值收益如何在农户、集体和政府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户应当享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基于收益权能和直接的利用、流转法律... 宅基地"三权分置"为宅基地经营性利用和流转中增值收益的获得带来了政策红利。增值收益如何在农户、集体和政府之间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户应当享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基于收益权能和直接的利用、流转法律关系获得收益;集体基于所有权下的收益权能和管理权能,以集体宅基地收益金和调节金方式分享增值收益;政府基于地租理论应以土地增值税形式参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与宅基地有偿使用等制度交织一起,因权利基础存在差异,应当理顺关系,统筹安排。应当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分配统一规则,亦要因地制宜,集体收益金和调节金按不同缴纳金额由不同主体在转移登记或备案前缴纳给集体,集体应将调节金专款用于公共服务,收益金由集体决议决定用途;宅基地转出方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应专款用于农村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 增值收益 经营性利用 流转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