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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
1
作者
金龙鑫
《商场现代化》
2009年第13期319-320,共2页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属性为要物行为,即只有在借款实际发生后才能认定行为成立并付之法律效力,此不利于对经营性贷款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应将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贷款行为升格为诺成行为,而此举之核心为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经营性...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属性为要物行为,即只有在借款实际发生后才能认定行为成立并付之法律效力,此不利于对经营性贷款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应将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贷款行为升格为诺成行为,而此举之核心为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经营性贷款为经营行为,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且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登记后,可将自己的经营性贷款行为上升为诺成行为,更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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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营性贷款人
生活性借款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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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
1
作者
金龙鑫
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09年第13期319-320,共2页
文摘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果属性为要物行为,即只有在借款实际发生后才能认定行为成立并付之法律效力,此不利于对经营性贷款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应将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贷款行为升格为诺成行为,而此举之核心为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经营性贷款为经营行为,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且民间经营性贷款人登记后,可将自己的经营性贷款行为上升为诺成行为,更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
经营性贷款人
生活性借款
民间借贷
分类号
F832.4 [经济管理—金融学]
F426.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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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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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间借贷经营性贷款人的登记制度
金龙鑫
《商场现代化》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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