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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资对立到相互成就:对抗性劳动法制的反思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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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际春 赵忠龙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3期118-139,共22页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制以“劳资对立”为基础和逻辑,背景是大机器生产时代阶级对立的雇佣关系和中重度体力劳动,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响。社会主义不存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根本性矛盾,而且公有制在我国占主导地...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制以“劳资对立”为基础和逻辑,背景是大机器生产时代阶级对立的雇佣关系和中重度体力劳动,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响。社会主义不存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根本性矛盾,而且公有制在我国占主导地位,劳动者远超“劳工”范围;普遍的脑力劳动和轻微体力劳动,高度市场化和科技进步条件下的灵活生产、工作,冲击着僵化的劳动法制;随着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出于兴趣志向和事业追求而工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中国不存在也不允许出现既得“利益集团”。故应当在此新的历史条件和国情基础上,构建一种劳动者和企业相互成就的和谐劳动关系与包容、柔性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一体适用于各种经营性的雇佣及劳动合作,劳动事故和失业等风险概由社会保险暨社会承担以解决个别企业经营及市场竞争的后顾之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资对立 劳动者和企业相互成就 劳动法制 经营性雇佣 劳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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