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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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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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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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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65-17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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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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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大数据时代,经营者信息已成为一种独立于物和智力成果的新型财产。法律需要对经营者信息进行赋权保护,构建经营者信息权。经营者信息权本质上为绝对权,权利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信息恢复请求权和信息删除请求权,以维护经营者信息权的圆满状态。与此同时,法律需要明晰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的界限,防止绝对权保护引起的信息垄断,维护信息的自由传播。为此,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应仅限于对数据和专有信息的支配。信息制作者的经营者信息权也受到强制许可、权利期限和个人信息权的合理限制,防止信息制作者滥用权利,以促进社会信息财富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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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
经营者信息权
财产权保护
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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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formation
Operator's information Right
Property Protection
Boundary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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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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