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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WTO框架下内地和香港经贸法律关系的新发展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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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伯侨 卢书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2003年第3期25-27,43,共4页
本文运用WTO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来审视我国内地与香港刚刚签订的CEPA,对CEPA的利与弊做初步探讨。认为CEPA的签订可以迅速提升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CEPA的签署只是踏出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步。在以后关于CEPA的进一步谈判中,应... 本文运用WTO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来审视我国内地与香港刚刚签订的CEPA,对CEPA的利与弊做初步探讨。认为CEPA的签订可以迅速提升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CEPA的签署只是踏出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步。在以后关于CEPA的进一步谈判中,应当充分注意到CEPA文本中业已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订立详细明确的附则,将解决争端机制规则化,将司法审查引入其中,争取从一开始就成为“规则导向”而非“政策导向”的CEPA,以期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一体化关系,为内地与台湾的一体化提供成功的范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EPA WTO 香港 经贸法律关系 零关税 服务业 律师事务所 歧视性贸易限制 高新技术开发区 海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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