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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绑架行为的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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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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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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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8-143,194,195,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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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法评注及其编纂研究”(23BFX1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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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239条虽然规定了构成绑架罪的三种情形,但只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一种行为类型,因而绑架行为存在统一的构造。从立法沿革、规范根据与法律含义出发,成立绑架罪要求存在行为人、人质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行为人控制被害人之后,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绑架罪。立法者通过绑架目的来体现绑架罪的三方关系,这决定了绑架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绑架行为(单一行为)的危害性重于抢劫行为(复合行为),故从绑架罪的法定刑反推绑架行为应为复合行为的主张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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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绑架行为的构造
三方关系说
两方关系说
单一行为说
复合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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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truction of Kidnapping Behavior
Tripartite Relationship Theory
Bipartite Relationship Theory
Single Act Theory
Compound Ac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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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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