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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持续型违法行为“继续状态”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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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一迪 《阴山学刊》 2023年第2期83-89,共7页
对于行为本身即时结束,但后续有状态与结果在继续的结果持续型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问题,学术界存在都不属于与全部属于两种观点。解决实践问题时应运用“在社会危险性方面,即时... 对于行为本身即时结束,但后续有状态与结果在继续的结果持续型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问题,学术界存在都不属于与全部属于两种观点。解决实践问题时应运用“在社会危险性方面,即时结束的行为后续结果与状态的继续仍可造成与行为实施时相当的侵害性与危险性,甚至还会逐渐增大;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直接以行为结束后结果与状态的维持作为其行为的目的”的拟制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结果持续型违法行为才可纳入法条调整范畴,以对法条规定进行有限度的扩大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持续型违法行为 处罚时效起算点 继续状态 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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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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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红梅 武宁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2期23-24,共2页
犯罪之日应界定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成立之日,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不以法定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即是犯罪之日;以特定危害结果出现为要件的犯罪,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对于结果持... 犯罪之日应界定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成立之日,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不以法定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即是犯罪之日;以特定危害结果出现为要件的犯罪,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对于结果持续型滥用职权罪在认定其追诉时效起算时,需待危害结果通过一定量的累计实现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达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时,该临界点为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持续型 滥用职权罪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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