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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给付判决适用之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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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92-98,共7页
正确适用一般给付判决的关键在于"依法"和"给付义务"的厘清,前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来源,后者涉及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 正确适用一般给付判决的关键在于"依法"和"给付义务"的厘清,前者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来源,后者涉及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列举的例式性规定对给付义务客体范围予以规定,但并没有对给付请求权来源予以释明。通过分析法院适用一般给付判决的情况可知,给付请求权来源并不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源于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规定,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突破了《司法解释》所明确列举的三类以及与其他判决类型适用混乱。为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有必要对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进一步厘清。就给付请求权的来源而言,不仅应包括法规范的明确规定,也应包括法规范所认可的义务;对于给付义务的客体范围应包括财产给付、事实行为给付以及预防性不作为给付,而应排除履行法定职责给付、行政协议给付、颁布规范给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给付判决 给付请求权来源 给付义务客体范围 适用之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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