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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给付受领的性质和地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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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旭明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6期31-37,共7页
给付受领的性质与地位之争,大别为义务说、权利说和折衷说。义务说之内部,尚有法定给付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之争;而权利说内部,亦有债权一般内容说、债权核心内容说和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给付受领不符合法定给付义务、... 给付受领的性质与地位之争,大别为义务说、权利说和折衷说。义务说之内部,尚有法定给付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之争;而权利说内部,亦有债权一般内容说、债权核心内容说和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给付受领不符合法定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特征,虽与不真正义务一致,但不真正义务本质上就是权利,故权利说成立。在权利体系中,给付受领属于债权的内容,但非核心内容,而是给付请求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受领 性质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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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领性质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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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成惠 《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CAS 2005年第2期27-32,共6页
正确界定债权受领的性质,对于确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债权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迟延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在某些场合受领迟延并不导致债权人承担责任... 正确界定债权受领的性质,对于确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债权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迟延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在某些场合受领迟延并不导致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受领应是权利与义务的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受领 义务说 权利说 折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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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义务的不可合理期待性(《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3款)——尤其是劳动合同
3
作者 刘珊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1期114-133,共20页
可合理期待性(Zumutbarkeit)与不可合理期待性(Unzumutbarkeit)是德国法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尽管这对概念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民法领域,"合理期待性"首先可看作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的必然产物.随着200... 可合理期待性(Zumutbarkeit)与不可合理期待性(Unzumutbarkeit)是德国法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尽管这对概念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民法领域,"合理期待性"首先可看作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的必然产物.随着2002年债法改革,"合理期待性"在履行障碍法(《德国民法典》第275条)框架内获得了应用,尤其体现为第275条的第3款——因不可合理期待性债务人拒绝应亲自提供的给付。"不可合理期待性"同样在劳动法条文和联邦劳动法院的判例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适用于对雇员劳动给付义务和雇主的部分义务的排除,比如,雇主的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更为典型,在劳动合同中这一概念则显得相对陌生,更多称之以Beschaeftigungspflicht。德国立法上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大量法院判例和学术观点都认可,雇主不仅负有及时支付报酬这样的主给付义务,还负有保护照顾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如,"使雇员按照约定实际就职的义务"(Beschaeftigungspflicht)——从雇员角度说,也可称之为"就职权"(Beschaeftigungsanspruch)。这一权益首先源自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演员、外科医生、艺术家等)的保护,其职业活动的实际进行与职业娴熟度、工作技能改进、个人名誉提升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后更多德国学者先后从债法法理、基本法(Grundgesetz)的保护本旨等出发,论述雇员"就职权"对各个行业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认为其涉及到雇员实现个人价值、获得职业荣誉甚至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但是,雇主方也并非毫无限制地被课以该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曾对例外情形有明确表述:紧急的经营原因、雇员个人原因或者因其行为产生的重大的可能导致其就职权受阻的情况。而联邦劳动法院则放弃采用过于清晰的归纳,在实践中采用了更为灵活和实用的解决方案,提出了"应予准许的事由"(billigenswerterGrund)可阻却雇主"使雇员按照约定实际就职的义务"成立。在具体案件的衡量中,"不可合理期待性"作为重要的标尺被采用,判断雇主该义务是否可获得免除.本文将"不可合理期待性"原则进行了系统化的阐述,对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的第2、3款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雇主的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在文中与Beschaeftigungspflicht作为同义语使用)的内容和价值进行了阐释,并结合大量判例归纳了"不可合理期待性"原则雇主给付受领义务免除情形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合理期待性 给付受领义务 劳动合同 履行障碍 就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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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受益第三人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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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文嫔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3期40-45,共6页
本文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第三人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进行考察 ,提出受益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 ,但其对被赋予的利益有拒绝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同时 ,依特定情形 ,第三人也可负担一定义务。因此 ,受益第三人... 本文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第三人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进行考察 ,提出受益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 ,但其对被赋予的利益有拒绝权、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同时 ,依特定情形 ,第三人也可负担一定义务。因此 ,受益第三人应享有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不仅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 合同法 给付受领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受益第三人 法律效力 权利行使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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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的本质
5
作者 夏路 《中国商界》 2008年第7期198-199,共2页
债的本质的问题一直是学界分歧较大的问题,它对于我们认识债的角度,对债的定义以及构建整个债法学科的大厦都起到根基性的作用。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所以我们更有必要清楚地认识债的本质。本文将试从债的定义着手,对学界债的... 债的本质的问题一直是学界分歧较大的问题,它对于我们认识债的角度,对债的定义以及构建整个债法学科的大厦都起到根基性的作用。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所以我们更有必要清楚地认识债的本质。本文将试从债的定义着手,对学界债的本质的几种认识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债的本质是给付受领权的观点以及认识债的本质的意义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的本质 学界 问题 给付受领 定义 民法典 作用 学科 观点 构建 分歧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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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6
作者 张燕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第6期116-117,共2页
代物清偿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也不甚统一。近年的最高院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将代物清偿看作是要物合同,结束了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但这一观点否认了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我国合... 代物清偿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也不甚统一。近年的最高院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将代物清偿看作是要物合同,结束了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但这一观点否认了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我国合同法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贸然将代物清偿定性为要物合同缺乏请求权基础,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殊值怀疑。罗马法中的要物合同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要物合同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简单地生搬硬照过来。笔者认为,将代物清偿看作是以实现债权人对代替物满足为目的的诺成性合同比较合适,而且这种趋势在最高院判决中初见端倪。在全面制定民法典的今天,应明确代物清偿的性质为诺成合同,承认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规定代物清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物清偿 要物合同 受领给付 合意基础 清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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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 被引量:3
7
作者 吴文嫔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118-123,共6页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赋予利益的意图所指向的人;是特定的人或是可以被"特定化"的人;还应当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受益第三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及债权保护请求权。受益第...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受益第三人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赋予利益的意图所指向的人;是特定的人或是可以被"特定化"的人;还应当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受益第三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及债权保护请求权。受益第三人也负担一定义务,但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利益合同 受益第三人 给付请求权 给付受领 债权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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