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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建立完善统一动产担保平台必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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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淼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第20期104-106,共3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飞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国民财富,占据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但我们也应该关注到,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步伐,例如:国家对中小型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飞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国民财富,占据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但我们也应该关注到,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步伐,例如:国家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不稳定,对某些行业的中小企业支持力度还不够,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不健全,使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和市场机制建设。本文以探索建立完善统一的动产担保平台为例,分析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发展生态环境和实际困境,为进一步完善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空间建设提供一些有利的建议,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些必要的倡议和提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抗风险视角 统一动产担保系统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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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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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睿 王储 韩彧博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7-90,共4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方法,还将其未作规定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也纳入其中,并细化了登记机关和查询方式。但是《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认定不清,规定不明和法条冲突等风险,在《办法》实施的背景下担保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应做好审核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动产担保登记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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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实践与思考——以扬州市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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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洲 《北方金融》 2022年第2期83-86,共4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考影响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的主要因素,提出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做法与成效 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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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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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25-33,共9页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类型担保 抵押权泛化 统一动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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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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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家镇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6-93,共18页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供足够的参照供给,故比照前者进行要件修改增删的一般准用方法已无法满足裁判需要,法官必须进行法律续造。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规范应分二阶构造。第一阶层是所有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前提性条件,即须抵押合同有效和主债权存续,否则无需进入后续考察。在第二阶层,因动产抵押权的权利构造不同于所有权,其善意取得无需合理价格要件。为避免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无对抗力的无意义状态,登记应作为构成要件。考虑到不同动产抵押法律基础条件的差异,善意的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就特殊动产而言,抵押权人查询登记信息并考察占有等情况仍无法发现处分权瑕疵的,可认定为善意;就一般动产而言,在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当事人实行抵押权时,该当事人仍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权瑕疵,方可认定为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法律续造 参照适用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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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修正研究——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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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5-16,254,共12页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扩充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完善了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反映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扩充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完善了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反映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明定为担保财产;在应收账款之外,增列不动产收费权、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抵押物转让规则除了维系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外,还要注意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利益。优先顺位规则体系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构成,坚持"先公示者优先""未公示者平等"的一般优先顺位规则,相关特别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应作完善。在删除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之后,应作出授权性规定,赋予国务院参酌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势作出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 土地经营权 动产收益权 优先顺位规则 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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