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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的统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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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2期13-23,共11页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时至今日各项单行登记制度泛滥的局面有增无减,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势在必行。各国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关涉到不动产登记的价值...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时至今日各项单行登记制度泛滥的局面有增无减,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势在必行。各国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关涉到不动产登记的价值,有必要强化登记机关的登记义务以逐步统一为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所有权项、他物权项和非物权项;不动产登记的种类体现的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分则结构,可以归纳为七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薄则是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实施的首要前提和最终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统一登记法 公示公信 物权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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