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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1
作者
陈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当遭遇重大自然资源损害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兼而有之。然而,在规范和实践层面,自然资源损害陷入“碎片化”救济之泥淖,规范维度表现为救济程序设计的“杂乱无序”与“叠床架屋”,难以形成制度合力,司法场域表现为民刑救济由于“...
当遭遇重大自然资源损害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兼而有之。然而,在规范和实践层面,自然资源损害陷入“碎片化”救济之泥淖,规范维度表现为救济程序设计的“杂乱无序”与“叠床架屋”,难以形成制度合力,司法场域表现为民刑救济由于“因循守旧”的僵化思维而“顾此失彼”,无法统筹民刑责任。为此,有必要运用一体化之思路,以系统论为理论指引,融贯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于一体,确保学理层面的合法、正当;实践中亦应在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下实现自然资源损害问题的一次性解决。在畅通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法治路径层面,应以“便捷高效、全面合理地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统领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构建,将救济主体明确统一为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领域的自然资源损害案件,构建证明标准民刑区分对待,赔偿与罚金刑统筹适用等机制一体化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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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然资源损害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
统一管辖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民事案件受理权与管辖权的统一与分开
被引量:
9
2
作者
许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67-179,共13页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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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管辖
规则
管辖
统一
管辖
分开
跨域立案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1
作者
陈哲
机构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6,共13页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体系化立法研究”(XSP2023FXC102)。
文摘
当遭遇重大自然资源损害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可能兼而有之。然而,在规范和实践层面,自然资源损害陷入“碎片化”救济之泥淖,规范维度表现为救济程序设计的“杂乱无序”与“叠床架屋”,难以形成制度合力,司法场域表现为民刑救济由于“因循守旧”的僵化思维而“顾此失彼”,无法统筹民刑责任。为此,有必要运用一体化之思路,以系统论为理论指引,融贯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于一体,确保学理层面的合法、正当;实践中亦应在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下实现自然资源损害问题的一次性解决。在畅通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法治路径层面,应以“便捷高效、全面合理地救济自然资源损害”统领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之构建,将救济主体明确统一为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领域的自然资源损害案件,构建证明标准民刑区分对待,赔偿与罚金刑统筹适用等机制一体化的内部规则。
关键词
自然资源损害
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
统一管辖
Keywords
natural resource damage
criminal incidental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tegra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remedy mechanisms
unified jurisdiction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X197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民事案件受理权与管辖权的统一与分开
被引量:
9
2
作者
许少波
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67-179,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066)"矛盾化解
权利保护与民事诉讼中的调判关系模式研究"
文摘
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管辖
规则
管辖
统一
管辖
分开
跨域立案
Keywords
civil litigation
jurisdictional principles
jurisdictional unification
jurisdictional separation
cross-regional filing
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自然资源损害民刑救济机制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陈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民事案件受理权与管辖权的统一与分开
许少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9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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