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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投资计划的统合规制与分类监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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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志春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55-61,共7页
我国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却面临一系列的监管困境。发达金融市场普遍通过集合投资计划对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加以规范,实现监管规则的统一,并保持监管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应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实现集合投资... 我国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却面临一系列的监管困境。发达金融市场普遍通过集合投资计划对集合投资产品和资产管理行业加以规范,实现监管规则的统一,并保持监管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应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实现集合投资计划的统合规制,其实质就是功能监管;同时应当根据保护投资者的必要性程度和风险程度配置监管措施,进行分类监管,实现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计划 统合规制 分类监管 资产管理 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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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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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58-70,共13页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除传统的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外,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被称为"第三金融"的"市场型间接金融"被国外证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际的一种金融形态。近年来,我国商...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除传统的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外,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被称为"第三金融"的"市场型间接金融"被国外证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之际的一种金融形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形态不同的集合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以及温州等地的民间金融也出现大量集合投资性质的融资形态,它们都可以被视为市场型间接金融。针对各类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集合性质的民间集资形态等,我国应导入抽象概括化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和规制体系,最大限度地把游离于法律法规以及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处于灰色地带的新型金融产品纳入规制对象,实现统合规制,构建"市场型间接金融"体系,以探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金融制度创新的又一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型间接金融 投资计划 理财产品 统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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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合投资计划类金融商品的统合规制——以规范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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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颖 《证券法苑》 CSSCI 2015年第3期182-202,共21页
对集合投资计划进行统合规制是解决我国目前集合资产管理业诸多问题的良方。而集合投资计划外延广泛,要实现统合规制,需寻求其法律关系之共性与规范之着力点:任何组织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都必然存在因组织内部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代理风... 对集合投资计划进行统合规制是解决我国目前集合资产管理业诸多问题的良方。而集合投资计划外延广泛,要实现统合规制,需寻求其法律关系之共性与规范之着力点:任何组织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都必然存在因组织内部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代理风险问题,法律应对该问题的有效做法是规范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而非一味地借助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为目的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我国现有的关于各类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法规均缺乏对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是市场难以推行"买者自负"规则的根本原因。就内容而言,对管理人信义义务之规范,不仅包括概括的信义要求和具体的行为规范,还应包括有效的履行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计划 统合规制 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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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统合规制改革与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建立
4
作者 杜晶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年第1期157-169,共13页
金融危机引发了不少国家对本国现行金融规制体制的反思。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有两大特点,即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采取和金融产品创新化、横跨三业化发展,也说明我国现行金融业条块划分及相应的监管体制存在弊端。可以考虑进行金融统合规... 金融危机引发了不少国家对本国现行金融规制体制的反思。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有两大特点,即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采取和金融产品创新化、横跨三业化发展,也说明我国现行金融业条块划分及相应的监管体制存在弊端。可以考虑进行金融统合规制的立法和改革。金融服务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与统合规制无必要联系,但是,金融统合规制可为金融服务法的立法原则和目标,甚至是具体制度提供内容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统合规制 金融服务法体系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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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转型:从传统有价证券到金融商品——日韩两国给我们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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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刘磊 《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88-101,共14页
近年来日韩两国充分发挥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优势,对金融商品相关概念加以抽象化、概括性的定义,成功地建立了系统化的金融服务统合规制体系。日韩两国成文规制方面体系化的优势,使得在英美法系国家进行充分实践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 近年来日韩两国充分发挥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优势,对金融商品相关概念加以抽象化、概括性的定义,成功地建立了系统化的金融服务统合规制体系。日韩两国成文规制方面体系化的优势,使得在英美法系国家进行充分实践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的立法例得到最大程度的总结归纳和发挥,使其定义内涵更加深化、规制体系更加合理,构建了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横向统合的金融服务法体系。本文着重分析日韩两国是如何实现了从大陆法系的传统有价证券概念和法制到现代金融商品概念和法制的华丽转变,以探求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为即将启动的《证券法》修改中法律适用范围扩大等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法的转型 金融服务法 证券金融商品 统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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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资本市场法上金融投资商品概念的考察
6
作者 李鲜花 《证券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7-37,共11页
韩国于2007年将以往规制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六部重要法规进行合并,实现了资本市场法的统合规制。其中'金融投资商品'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概念,它对'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业者'等概念,以及... 韩国于2007年将以往规制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六部重要法规进行合并,实现了资本市场法的统合规制。其中'金融投资商品'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概念,它对'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业者'等概念,以及资本市场法的适用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尚未进行金融服务法领域的统合立法,但是对金融工具正逐步开放,法律规制的滞后和空白问题已经凸显,金融服务法领域的统合规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将详细论述韩国资本市场法上'金融投资商品'的具体定义,以及作为其具体类型的'证券'和'衍生产品'的概念,并与我国现有立法中的相应概念进行比较,为我国今后的统合立法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投资产品 证券 衍生产品 统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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