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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的合伙立法模式之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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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鹏 《海峡法学》 2016年第1期58-67,共10页
我国合伙制度的立法规制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立法逻辑,但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司法实践中合伙规制逻辑从民商合一转向了民商分立。民商关系之争导致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对合伙制度的定位出现偏差,民商事合伙区分标准的可非议性使得民商... 我国合伙制度的立法规制以民商合一为基本立法逻辑,但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司法实践中合伙规制逻辑从民商合一转向了民商分立。民商关系之争导致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对合伙制度的定位出现偏差,民商事合伙区分标准的可非议性使得民商事合伙本身的识别产生困难。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登记制度构建民商合一逻辑下的统一合伙规制模式,即以登记作为界分点,当事人申请登记为有限合伙的,适用民法典有限合伙之规定。未登记的,统一适用民法典普通合伙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识别 登记 统-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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