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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三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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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晓光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3期35-38,共4页
本文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准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的实现条件是被代位人继承权的消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继承,但与债比较.其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 继承 准第一顺序 继承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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