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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对抗力规范——从继承中的财产法规则谈起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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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凇纶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2-81,共10页
传统财产法往往忽视了继承法。继承作为财产权利的分配,必然受到既有财产权利结构的制约与影响。从继承领域看,现有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存在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利效力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呈现出"全有全无"的绝对主义特点... 传统财产法往往忽视了继承法。继承作为财产权利的分配,必然受到既有财产权利结构的制约与影响。从继承领域看,现有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存在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利效力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呈现出"全有全无"的绝对主义特点,太过刚性;权利的对抗力取决于抽象的权利性质,造成了严重的立法垄断,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国财产立法应当借鉴英美财产法的相对主义对抗力立法,放弃传统的家长主义观念,以知悉义务为核心,借助证明责任等技术规范,重构权利的对抗力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法与财产法 财产权利的对抗力 证明责任 知悉义务 立法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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