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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魏晋时期的继母子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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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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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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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1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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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魏晋时期继母子之间的关系由激烈冲突转入相对和谐状态。继母子关系的缓和主要表现在继子的退让。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在魏晋“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下,士族子弟以“孝”作为维护“累世公卿”特权及追求名利的手段,加上继母出身比较高,继母子之间的关系已完全融入了“孝道”之中,所以继母子之间的关系由冲突转入和谐的状态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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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魏晋
继母子关系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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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Wei and Jin Dynasties
relationship between stepmothers and stepsons
filial p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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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11
[经济管理]
K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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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汉武帝对问与傅隆议迁徙两案的“情理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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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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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沈阳师范大学
中国法律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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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5-10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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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继子杀死弑父的继母,定性上不是杀母,而只是杀普通人;孙子不能向打死母亲的祖母复仇。为子者对于父或母的死亡结果、尤其对加害者所持的情感、感情—痛苦、怨恨乃至为其屈死伸张(正义)的欲望,是主观性的"情";其应否得到满足(或"伸"或"屈"),取决于"理"或"天理":继母与继子之"恩"(情感、伦理、道义),在继母杀父时,已经断绝,故继子可以"伸(情)";"孙无仇祖之义",祖孙之间的伦理、道义,无论何时都不应当断绝,故只能"屈(情)";"法"则依据"理"或"天理"而对涉案人的"情"作出或"伸"或"屈"的相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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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汉武帝
傅隆
继母子
祖孙
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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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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