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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继续履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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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梓萱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9-171,195,196,共15页
当债务人预期违约时,债权人得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若采债权人之继续履行请求权加速到期的观点,将破坏履行期限与合同价格的关联性,并侵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给付标的的使用利益。... 当债务人预期违约时,债权人得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若采债权人之继续履行请求权加速到期的观点,将破坏履行期限与合同价格的关联性,并侵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给付标的的使用利益。差别对待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正当性。解除合同后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不构成继续履行请求权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对于一方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规定债务加速到期并不妥当。债权人通过将来给付之诉与保全制度可以获得充分保护,并无必要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加速到期。据此,《民法典》第673条规定的“提前收回借款”、第408条规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634条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第752条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应解释为债权人解除合同后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应解释为债权人有权提起将来给付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期违约 继续履行请求权 履行期限 加速到期 将来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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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的适用及既判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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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东春 李龙(指导)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9年第3期36-41,共6页
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 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片面认识,用辩证思维对待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既判力范围,合同双方履行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都可作为被执行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履行请求权 继续履行合同判决 对待给付 辩证思维 既判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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