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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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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勰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7-53,共7页
研究目的:分析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活动的规则与性质,提出完善续期规则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存在疏漏,使续期申请的起止期间难以清晰界定,以私法视角理解续期活动也... 研究目的:分析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活动的规则与性质,提出完善续期规则的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果: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存在疏漏,使续期申请的起止期间难以清晰界定,以私法视角理解续期活动也不妥当。研究结论:续期是申请人取得重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因此要求在续期过程中必须清晰界定续期权利的设立与灭失期间,保证续期或救济得以顺利进行。续期也是获得行政特别许可的结果,应当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予以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学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规则 续期时效 特殊许可 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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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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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 庞伟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47-56,共10页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共同确立了当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并不明确,导致了诸多问题。在续期费用规则上,"自动续期"虽非"无偿续期",...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共同确立了当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并不明确,导致了诸多问题。在续期费用规则上,"自动续期"虽非"无偿续期",也应照顾居民的生存权益;对于续期费用的计算,应采用双重区分规则,并不断出台更惠民的举措;未缴费不影响自动续期和房屋所有权,居民确实困难的,国家还须给予救济。对于续期期限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建筑物过早倒塌的,应以原建筑物的设计寿命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外的续期以一次为宜,而最高年限内的续期不宜超过两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规则 续期费用 续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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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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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陈超然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5-35,共11页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同时为了均衡分配土地资源,缩小贫富差距,续期应当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续期的期限应当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续期的上限,且不应限制续期的次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用益物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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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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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臻 刘芮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71-77,86,共8页
我国现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制度存在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国家无偿取得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合理和续期制度不科学、不完善的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也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不一致。非住... 我国现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制度存在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国家无偿取得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合理和续期制度不科学、不完善的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也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不一致。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一是科学界定"社会公共利益"范围;二是修订现行立法,确立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人以补偿请求权;三是将续期时间、期限、次数和费用具体化,使之制度更加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住宅建设用地 届期 续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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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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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航 张源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03-108,共6页
《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模糊性地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定为"自动"两字,有意留下了立法空白,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弊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应当从"自动续期"的解释规则出发,在《宪法》视角下进行... 《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模糊性地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定为"自动"两字,有意留下了立法空白,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弊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应当从"自动续期"的解释规则出发,在《宪法》视角下进行探讨。对于续期费用的计算,应该确定居民的基本住宅面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收取相关费用;续期期限应当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期为限,续期次数应当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两次为限;续期程序应当遵从"自动续期"的立法原意,无需申请、批准,只需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后地上物仍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于收回建设用地后牵涉的地上物的补偿问题,可以通过延长土地使用权来折抵建筑物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动续期 续期规则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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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条款的内在逻辑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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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越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3-95,233,共14页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系统解决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典》续期条款进行法解释学作业基础上,探讨其再立法问题。续期条款由自动续期与续期费用授权立法两部分构成,需要深入剖析两者间的逻辑关联。同时,该项授权存在模糊性,可基于价值-权限-法...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系统解决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典》续期条款进行法解释学作业基础上,探讨其再立法问题。续期条款由自动续期与续期费用授权立法两部分构成,需要深入剖析两者间的逻辑关联。同时,该项授权存在模糊性,可基于价值-权限-法秩序对续期规则再立法进行多重规制。在私法视域下健全续期制度,应当以续期权为核心概念,形成融贯的续期规则。权利人基于自动续期规定取得续期权,仍需探究权利行使规则以明确续期条件、续期主体等问题;期限延展后,应当统合法政策论与法体系论以研究续期权行使的效果规则;消灭规则方面,权利人放弃续期或出现法定事由时,自动续期不发生作用,也不会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规则 土地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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