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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中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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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剑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44-49,191,共6页
《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 《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权利救济"才应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如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应当遵循实效性、权利保护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第1条 《行政诉讼法》修改 保权 维护监督说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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