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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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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彦翀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2期54-56,共3页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利得到行政救济成为可能。但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体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应当从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实行司法审查,以加强司法监督,为公民提供更充分的救济。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维持决定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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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例价格仲裁行政诉讼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仲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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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建国 曾斌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1996年第7期46-47,共2页
江西省首例价格仲裁行政诉讼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仲裁决定新余市渝水区物价局邮编:336500肖建国,曾斌近日,一起由价格仲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类诉讼在江西省还是首例。本文对此案... 江西省首例价格仲裁行政诉讼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仲裁决定新余市渝水区物价局邮编:336500肖建国,曾斌近日,一起由价格仲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由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类诉讼在江西省还是首例。本文对此案作一个回顾和介绍,希望能对我们今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江西 价格仲裁 行政诉讼 维持仲裁决定
全文增补中
行政复议维持和驳回决定的适用界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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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汉 孙益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50-58,共9页
行政复议维持与驳回决定的适用历来为学界所关注。行政复议应当坚持监督行政与权利救济的双重主导功能。现阶段,维持决定与驳回决定的边界模糊;驳回决定在规范层面呈现出条款表述的杂糅,在学理层面也存在内在机理的罅漏。鉴于此,在监督... 行政复议维持与驳回决定的适用历来为学界所关注。行政复议应当坚持监督行政与权利救济的双重主导功能。现阶段,维持决定与驳回决定的边界模糊;驳回决定在规范层面呈现出条款表述的杂糅,在学理层面也存在内在机理的罅漏。鉴于此,在监督行政与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视域下,行政复议应当保留维持决定,仅在严格满足全部要件时方可适用该决定;维持决定与驳回决定的区分界限在于是否对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了实质性审查。驳回决定则应当区分为驳回复议请求决定与驳回复议申请决定,驳回复议请求决定仅能在行政机关未有任何行为表示的前提下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则仅当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时才可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功能定位 维持决定 驳回复议请求 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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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抑或驳回:论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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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月 《行政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68-176,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进行了区分处理,引发学界对维持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广泛关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导向下,复议机关更加注重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积极回应和对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进行了区分处理,引发学界对维持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广泛关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导向下,复议机关更加注重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积极回应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处理。但是,维持决定违背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诉判一致理论,使得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陷入两难境地。从深层次的制度建构来看,维持决定不能契合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和多元功能,难以回应“主渠道”的目标要求,应当取消。驳回复议请求决定是维持决定取消后理想的替代性决定。为做好维持决定取消后的制度衔接,应当清晰区分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明确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适用条件等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持决定 主渠道 驳回复议请求 实质性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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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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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洁 《武警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43-45,共3页
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经复议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弊端,使得这种功能价值很难体现。实践中,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需要司法权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复议的结果尤其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经复议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弊端,使得这种功能价值很难体现。实践中,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需要司法权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复议的结果尤其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问题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职责责任方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维持决定 行政诉讼 被告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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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三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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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昕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8年第2期28-31,共4页
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 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其中有不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先予释明,如原告坚持原诉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应拆分原告的起诉,分别下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委托 行政代理 真复议维持决定 伪复议维持决定 处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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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背景下的“双被告”制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1
7
作者 沙金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50-58,共9页
"双被告"制度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诉讼压力,由此也带来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双被告"制度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撑,但国... "双被告"制度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诉讼压力,由此也带来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提出了新的挑战。尽管"双被告"制度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撑,但国家立法层面基于现实的考量推出的这一制度,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拉开了序幕,为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拟在论述"双被告"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初衷的基础上,对复议维持决定的界定、司法审查的对象及举证责任、法院的裁判方式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期对相关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双被告 维持决定 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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