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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缓刑适用条件的若干思考——《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修改及其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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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正直 《时代法学》 CSSCI 2011年第5期38-43,共6页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没有对缓刑的裁量适用条件进行类型化、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过于绝对化、缓刑的禁止适用条件范围太小、没有规定适用缓刑的程序条件等。因此,刑法应对缓刑适...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没有对缓刑的裁量适用条件进行类型化、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过于绝对化、缓刑的禁止适用条件范围太小、没有规定适用缓刑的程序条件等。因此,刑法应对缓刑适用条件作进一步细化,以类型化的方式补充缓刑的裁量适用条件,完善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的规定方式,扩大缓刑的禁止适用条件的范围,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缓刑适用条件 细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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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后我国缓刑适用条件之理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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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玮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78-82,共5页
缓刑(suspended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 缓刑(suspended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缓刑适用条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罚制度 缓刑制度 刑罚个别化 行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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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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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金玉 宋新邵 《台湾法研究学刊》 2003年第4期31-35,共5页
缓刑制度由于符合现代刑罚推崇的教育刑、经济刑和轻刑的精神,因而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为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海峡两岸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席同异互观,各有千秋。本文对两岸关于缓刑的种类、缓刑适用条件、缓刑考验期限、缓刑的撤消条... 缓刑制度由于符合现代刑罚推崇的教育刑、经济刑和轻刑的精神,因而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为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海峡两岸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席同异互观,各有千秋。本文对两岸关于缓刑的种类、缓刑适用条件、缓刑考验期限、缓刑的撤消条件、缓刑宣告的效力及缓刑期满未撤消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对两岸的缓刑制度在理论上的交流和沟通、在立法上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刑制度 教育刑 经济刑 轻刑 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考验期限 撤消条件 撤消效力 中国大陆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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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语境下的缓刑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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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敏明 武胜 《人民司法》 2014年第9期64-66,共3页
法官在适用缓刑时对居核心地位的缓刑适用条件相关规定的内心诠释,对于缓刑的恰当运用至关重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进行了革新性的丰富、完善,并主要以刑法第七十二条为核心构建了包含缓刑适用条件、禁止令、考验期在内的缓刑... 法官在适用缓刑时对居核心地位的缓刑适用条件相关规定的内心诠释,对于缓刑的恰当运用至关重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进行了革新性的丰富、完善,并主要以刑法第七十二条为核心构建了包含缓刑适用条件、禁止令、考验期在内的缓刑体系。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语境下,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亟待梳理之场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 语境 缓刑制度 革新性 禁止令 考验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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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罪犯的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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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25-27,共3页
对外国籍罪犯是否适用缓刑,应当以其在我国境内有无固定居住地为基础。凡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在我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地及稳定职业、收入的,应当适用缓刑;在我国境内无固定居住地及稳定职业、收入的,则不宜适用缓刑。
关键词 缓刑适用条件 外国籍罪犯 居住地 境内 应当 职业 稳定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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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与“严”之间——对缓刑适用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和心理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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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研究》 2009年第5期49-56,共8页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据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事实的判断,法官不是先知先觉者,要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犯罪人将来一定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对其宣告缓刑,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07年,海曙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和心理鉴定制度,通过对被告人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来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法官把握缓刑适用的“宽”、“严”尺度。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结论大大提高了法官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内心确信,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条件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以此为契机,我们认为有必要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核心内容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在立法层面赋予人格调查制度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操作层面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人格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婀巳罪人格鉴定标准》,在刑事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实后,由公安机关向鉴定委员会发出鉴定函,由鉴定委员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出具鉴定报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缓刑适用条件 心理健康状况 鉴定制度 调查员 鉴定委员会 刑事审判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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