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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形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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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智敏
吴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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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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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47-5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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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立以人大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研究(18BFX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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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目前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有关司法解释,抑或是各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定都是以正面列举加法律授权的形式来明确行政协议的缔结范围,这种保守型的立法所确立的严格的合法性容许标准不仅难以满足社会实践中对行政协议的广泛需要,也难以有效地规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还是造成当下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案件认定混乱的根源。因此,我国宜确立较为开放的法定性排除标准,并通过综合考量政府职能的性质,划定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禁区。凭借行政事务的内在属性,确定出某些重要的政府职能,禁止行政协议的缔结。而对于其他行政事务则应秉持开放的态度,允许缔结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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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协议
缔结范围
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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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governmental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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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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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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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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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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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26-13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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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行政协议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XSP18YBC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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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通过"正面列举+授权规定"的规制模式来确定行政协议的可缔结范围,这容易导致行政协议可缔结范围狭窄,不利于全面、有效发挥行政协议的作用。"原则上允许,特殊情况下禁止"的规制模式更契合合作国家对行政协议的需求。在"原则上允许,特殊情况下禁止"的规制模式下,通过制定行政协议缔结范围的负面清单,一方面可以扩大行政协议的可缔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行政主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滥用和变相放弃行政职权。基于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要求,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性质与个案的实际情况可知,行政主体不得就与主权有关的行政职权事项、未来事项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缔结行政协议;当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以单方行政行为的方式履行行政职权,或在秩序行政领域通过单方行政行为可以达到执法目的,在给付行政领域通过单方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更有利时,行政主体也不得缔结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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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协议
缔结范围
依法行政
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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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Scope of Conclusion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Negative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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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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