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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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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惠 周航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39-46,共8页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扰乱民航秩序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国际公约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界定为危及航空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要求各缔约国予以严厉打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在处理...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扰乱民航秩序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国际公约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界定为危及航空安全的严重犯罪之一,要求各缔约国予以严厉打击。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在处理上存在规制体系适用范围狭窄、刑罚畸轻且单一、民航实体规范不足等缺陷,司法实践中将编造、传播民航虚假信息行为作为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处理,这种做法无法达到犯罪预防和法益保护的效果。在刑事实体法修订阶段,应扩充"虚假信息"的范围,设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在构建民航安保实体法律阶段,应增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名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空安全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犯罪构成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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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独立成罪的相关法理分析及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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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章原 李海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38-44,共7页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的迫切需要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立法机关增设此罪的深入考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今后独立成罪应有以下几方面要求:将虚假信息的内容作扩大化处理;增设相应的罚金刑;新罪名规定的&qu...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的迫切需要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立法机关增设此罪的深入考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今后独立成罪应有以下几方面要求:将虚假信息的内容作扩大化处理;增设相应的罚金刑;新罪名规定的"其他媒体"应包括传统媒体;合理界定新罪名中"编造、传播"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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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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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秉志 徐文文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3-15,共13页
我国刑法典通过多个相关条款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严重危害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可以有多种分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中"虚假信息"范围的界定、"编造"与"传播"行为的关系以及此类犯罪与... 我国刑法典通过多个相关条款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严重危害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可以有多种分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中"虚假信息"范围的界定、"编造"与"传播"行为的关系以及此类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等都属于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研讨和阐明。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应予以多方面的完善:合理扩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适当明确并扩大"虚假信息"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对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司法适用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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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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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野 《才智》 2016年第15期198-198,200,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将部分以前可以适用行政处罚但从未规定为刑事处罚的行为列入刑法范畴,在进一步打击犯罪和明确刑罚界限的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将部分以前可以适用行政处罚但从未规定为刑事处罚的行为列入刑法范畴,在进一步打击犯罪和明确刑罚界限的同时,给普通百姓的学习、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刑进行思考,希望能够引起社会重视,净化网络风气,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 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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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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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0-133,共14页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 蛊惑交易操纵行为中的行为人需具备双重故意:其一,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意图;其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虚假或者不正确的。由于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已经被上述双重故意涵盖,所以《证券法》并无必要对此进行规定。蛊惑交易的行为要件应该是行为人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且应当包括从事或者意图从事获利行为的要求。蛊惑交易与“抢帽子”交易属同类,《证券法》无另行规定“抢帽子”交易之必要。蛊惑交易属于“行为犯”,结果和因果关系并非其必备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要件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等予以推定成立。蛊惑交易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之间有诸多不同点。如果行为人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在先,从事或意图获利行为在后,则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蛊惑交易 构成要件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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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权”刑法规制之应然进路—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立法范式为批判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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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丰 高娜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6-86,共11页
表达权是思想市场的存在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成立基础。但进入到自媒体时代,藉由网络行使的表达权,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特征等属性加功,异化为具有独立权属的"网络表达权",并获得了"准权力"属性,极易出现滥用。因... 表达权是思想市场的存在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成立基础。但进入到自媒体时代,藉由网络行使的表达权,因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匿名特征等属性加功,异化为具有独立权属的"网络表达权",并获得了"准权力"属性,极易出现滥用。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试图对于限制网络表达权的滥用进行立法限制。但其立法范式仅仅区分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不仅无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同时还与关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存在不兼容之处。对此,应当通过严格区分事实表达与意见表达的解释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表达权,避免不当入罪、过度入罪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表达权 刑法界限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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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说错话的权利吗?——陈斌诉中国证监会案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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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悦 《金融法苑》 2019年第1期113-125,共13页
2015年11月30,中国证监会对网民陈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经历行政诉讼两审。本文从陈斌案出发,论证《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立法本意限于特殊主体,“有关人员”是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传播力的一般主体;主观目的要件应当包... 2015年11月30,中国证监会对网民陈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经历行政诉讼两审。本文从陈斌案出发,论证《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立法本意限于特殊主体,“有关人员”是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传播力的一般主体;主观目的要件应当包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并扰乱证券市场的故意;就因果关系而言,股价异常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当承担更大的审查义务,以减少盲目跟风扩大不实信息的传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有关人员 媒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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