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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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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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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2
作者 黄怡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891-899,共9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实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细处着眼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广处则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网络寻衅滋事罪着手,将其相区分的同时指明之后对于三者之间可能的发展趋势。只有通过刑事立法方面的规范落实,才能促进刑事司法的完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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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要件认定依据的重新定位
3
作者 龚欣慧 马路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34-45,共12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存在以下争议:就前者而言,存在一些司法机关未将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产生的危害结果予以考量的问题,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将正常履职行为产生的资源消耗作为单一案件事实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存在着脱离现实空间秩序而以单独的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的错误情形。应当明确的是,在单一案件事实中,若以抽象性的案件事实作为认定依据,则应与现实危害后果相结合,并排除将相关部门的正常履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而在具体社会秩序中,以网络空间秩序扰乱作为认定依据时,需要依附于其他现实社会秩序。此外,在认定位阶关系上,应以单一案件事实认定具体秩序扰乱,再以后者被扰乱程度来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秩序 网络空间秩序 实害犯 认定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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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罪名适用研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7
4
作者 贾健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6-153,共8页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事罪并限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四种观点。但这些观点均存在问题,有必要根据虚假信息的类型,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实质性解释,以明确区分这两个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寻衅滋事罪 虚假信息类型 目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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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探析 被引量:12
5
作者 马路瑶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3期68-77,共10页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体现。社会恐慌现实化是本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损害行政区域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评价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虚假信息传播广度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依据,都是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把握存在偏差的体现,应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现实空间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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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被引量:17
6
作者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19-129,共11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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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问题研究
7
作者 陈逸 《秦智》 2023年第1期4-6,共3页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在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认定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遂本文欲将整理总结近些年来我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在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认定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遂本文欲将整理总结近些年来我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案由的司法判例展开实证研究,并结合相关学说,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键词]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公众恐慌感信息传播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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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类行为的处理 被引量:1
8
作者 黎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2期133-139,共7页
疫情背景下的特定时期,各种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四处传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治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很有必要。但是,这种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进行。不能因为疫情的特殊背景,就可以... 疫情背景下的特定时期,各种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四处传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治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很有必要。但是,这种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进行。不能因为疫情的特殊背景,就可以视法律规定于不顾。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言,不仅要看所编造、故意传播的是不是虚假疫情信息,更要看该信息是不是达到了和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类似、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能单纯以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将其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样,在尽管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但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渠道即信息网络上传播的话,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得将其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危害公共安全 虚假恐怖信息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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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9
作者 刘文燕 马金雪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8-50,共3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与本罪存在冲突,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很多争议。文章对该罪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解释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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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虚假疫情信息依法从严治理 被引量:3
10
作者 敬力嘉 《中国西部》 2020年第3期106-111,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备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从严规制。文章认为应在厘清"虚假信息"边界,确保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备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从严规制。文章认为应在厘清"虚假信息"边界,确保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治轨道内充分发挥技术治理机制作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内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疫情信息 技术治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依法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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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11
作者 章诚豪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06-112,共7页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居心叵测之人所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甚嚣尘上。该行为已然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受刑法规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该类行为的处置日臻缜密。但此罪的适用仍有许多争议,司法实...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居心叵测之人所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甚嚣尘上。该行为已然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受刑法规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该类行为的处置日臻缜密。但此罪的适用仍有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难认定、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制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合理认定标准,把握“虚假信息”基本内涵,合理解读“编造、传播”行为模式,辨析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界分,避免疫情期间刑事打击的泛化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疫情期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刑法规制 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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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方面探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金经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7-29,共3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适用问题亟待明确。第一,本罪不属于目的犯。第二,本罪中的"明知"包括"应知",也包括可能性认识。第三,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只需认识到这种结果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主观方面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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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入罪边界
13
作者 李林 郝晶晶 《荆楚学刊》 2022年第3期56-60,75,共6页
《刑事审判参考》第1328号案例论及的法理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虚假信息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比照标准说”的实践意义并不明确,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抽象危险犯说”与我国司法解释及刑法基础理论存在矛盾,有... 《刑事审判参考》第1328号案例论及的法理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虚假信息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比照标准说”的实践意义并不明确,且缺乏直接关联性。“抽象危险犯说”与我国司法解释及刑法基础理论存在矛盾,有矫枉过正之嫌。三个虚假信息类罪名的传播对象和行为模式有极大交叉,可以类比适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标准。应当采用“现实社会秩序混乱说”的观点,并把握好“严重性”和“社会性”来综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社交平台 编造虚假信息 传播虚假信息 刑事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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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入罪检视
14
作者 苏雄华 刘芳 黄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4-43,共10页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罪路径,二者设立的背景不同,犯罪对象的关系特殊,实行行为的单复组合不一,信息传播方式有别,适用效果差别较大。对于虚假疫情信息的认定应把握恐怖信息的恐怖性特征,全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意旨,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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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 被引量:16
15
作者 金鸿浩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6-72,共17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社会认知进行具体解释,明确不同情形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防止不当的扩大解释。在传播行为方面,本罪是单一行为犯,故意传播行为是本罪的着手行为,以"使他人能够接触"为标准,需要符合传播的有效性、公然性、媒体性原则。对行为人传播后的删除信息行为,可以通过"四步审查法"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在传播效果方面,本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结果可以细分为严重扰乱应急管理秩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三类情形,应以网络传播广泛性形式要件和产生社会恐慌性实质要件作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犯罪 网络谣言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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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之实证解读 被引量:8
16
作者 贾学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2-37,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实害犯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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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研究 被引量:4
17
作者 袁建伟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85-88,共4页
为了应对恐怖主义活动带来的严重威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此罪,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虚假恐怖信息"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通过分析此罪... 为了应对恐怖主义活动带来的严重威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此罪,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虚假恐怖信息"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通过分析此罪犯罪构成而可得知,犯罪人通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中"虚假的恐怖信息"必须具有内容的恐怖性、内容的虚假性、内容的具体性和内容的欺骗性等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 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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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18
作者 翟慎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7-71,共5页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恐怖信息 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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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1
19
作者 李文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11期79-81,共3页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频发,特别是针对民航航班的虚假"炸弹"威胁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是传统的犯罪类型,因此,司法机关没有做出任何司法解释。诠释和厘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频发,特别是针对民航航班的虚假"炸弹"威胁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是传统的犯罪类型,因此,司法机关没有做出任何司法解释。诠释和厘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若干问题,可以更好地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 故意传播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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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犯罪化及其限度——以刑法修正案(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依据 被引量:13
20
作者 殷勤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期60-64,共5页
网络可以成为犯罪空间,成为谣言产生、传播的独有温床。现行司法解释通过扩张适用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制裁网络谣言,在定罪量刑上存在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本质上是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应当以刑法修... 网络可以成为犯罪空间,成为谣言产生、传播的独有温床。现行司法解释通过扩张适用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制裁网络谣言,在定罪量刑上存在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本质上是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应当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制裁依据,并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理解和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关键要厘清本罪的客观方面和客体要件,单纯实施编造谣言未传播的,不构成本罪;网络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现实社会秩序的,都符合本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量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故意传播 刑法修正案 虚假信息 犯罪化 寻衅滋事罪 罪刑法定原则 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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