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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大法系“缺席判决主义”本质之思考 被引量:4
1
作者 刘秀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50-157,共8页
学界大多认为,"缺席判决主义"的本质是缺席就败诉。通过对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缺席审判制度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法官依然要对诉讼要件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同样须要经过审理才能作出缺席判决;一方... 学界大多认为,"缺席判决主义"的本质是缺席就败诉。通过对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缺席审判制度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法官依然要对诉讼要件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同样须要经过审理才能作出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审前命令的判决不属于缺席判决。因而,"缺席判决主义"的本质应当定性为单方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判决主义 民事诉讼 诉讼要件 证据资料 单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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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缺席判决制度价值取向研究——从缺席判决主义到一方辩论主义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3
2
作者 陈文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2期3-7,共5页
缺席判决制度自古罗马时即已有之,从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到一方辩论主义模式的变迁反映了缺席判决制度从纯粹作为的一种终结程序的手段和一种惩罚措施转向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公正问题,但就缺席判决制度本身而言,它是为了诉讼的效... 缺席判决制度自古罗马时即已有之,从缺席判决主义模式到一方辩论主义模式的变迁反映了缺席判决制度从纯粹作为的一种终结程序的手段和一种惩罚措施转向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公正问题,但就缺席判决制度本身而言,它是为了诉讼的效益而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判决主义 一方辩论主义 诉讼效益 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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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缺席判决模式的价值取向——兼谈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5
3
作者 刘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132-136,共5页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古罗马到近代,它不断发展、完善。缺席判决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实现着在特定情况下,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的目的。缺席判决制度从其确立,历经缺席判决主义——一方辩论主义的变迁,...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古罗马到近代,它不断发展、完善。缺席判决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实现着在特定情况下,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的目的。缺席判决制度从其确立,历经缺席判决主义——一方辩论主义的变迁,其价值取向也从惩罚主义走向追求制度的正当性。而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法律规定粗疏,存在忽视程序独立价值的缺陷,需要得到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判决模式 程序价值 缺席判决主义 一方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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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案件及其审理方式研究
4
作者 何诘弥 《法制与经济》 2017年第8期175-176,共2页
文章认为,民事缺席判决存在两种立法例,是否采纳拟制自认,并非对席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的区别标准。目前我国关于缺席判决立法不明确,对缺席判决的救济制度、证据审查、审判组织形式等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文章通过比较各国缺席判决... 文章认为,民事缺席判决存在两种立法例,是否采纳拟制自认,并非对席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的区别标准。目前我国关于缺席判决立法不明确,对缺席判决的救济制度、证据审查、审判组织形式等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文章通过比较各国缺席判决模式,从实践研究着手,对我国缺席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增强缺席判决的公信力和客观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判决主义 对席判决主义 拟制自认 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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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席判决制度
5
作者 曾雨婷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16年第2期0185-0186,共2页
缺席判决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对其做了详细规定,我国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立法... 缺席判决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都对其做了详细规定,我国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立法规定极为简单,制度设计简陋,对制度模式及救济途径均无规定,立法的疏漏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主义 一方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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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被引量:3
6
作者 袁琳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1期75-86,共12页
民事诉讼以对席审理和辩论主义作为基本架构,缺席审判因缺失"两造对抗"这一根本性要素而成为审判制度中的例外门类。如何看待、探析并规制这样一种特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锁链式、系统化的缺席审判制度迥... 民事诉讼以对席审理和辩论主义作为基本架构,缺席审判因缺失"两造对抗"这一根本性要素而成为审判制度中的例外门类。如何看待、探析并规制这样一种特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锁链式、系统化的缺席审判制度迥异,我国的立法规范未严格界分对席审判与缺席审判的差异,缺乏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致使围绕缺席审判制度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依循要素解构——类型化辨析——制度重构的逻辑理路,围绕缺席审判的适用行为、立法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比较法考察,探寻契合于一国诉讼模式和程序结构的原理性信息,从而形成比较法经验和现实司法国情双向指引下的对策回应机制,为建设本土模式提供方法上的注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审判 一方辩论主义 缺席判决主义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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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德、日两国当事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被引量:3
7
作者 屈万举 索站超 《天津法学》 2015年第3期26-31,共6页
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缺席时造成的诉讼障碍问题,德、日两国分别形成了以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为特征的两种内容迥异的缺席审判制度。以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德、日两国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规定的详细分析,发现这两国... 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缺席时造成的诉讼障碍问题,德、日两国分别形成了以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为特征的两种内容迥异的缺席审判制度。以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德、日两国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规定的详细分析,发现这两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缺席程序中都能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但是在救济措施中德国的异议制度倾向于保护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日本的上诉制度倾向于保护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审判制度 利益保护 缺席判决主义 一方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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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张军权 路娟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47-53,85,共8页
由于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规定上的不完备,进而导致该项法律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较弱,容易被法官以及有关当事人误用和滥用,难以圆满实现其理论上应有的价值。一个国家审判制度能否高效、公正的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由于我国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规定上的不完备,进而导致该项法律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较弱,容易被法官以及有关当事人误用和滥用,难以圆满实现其理论上应有的价值。一个国家审判制度能否高效、公正的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诉讼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完善等,因此加强对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有其理论意义以及实务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缺席审判 缺席判决主义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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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缺席审理实践初探
9
作者 周研 《北京仲裁》 2006年第3期51-64,共14页
缺席审理的案件增加了仲裁庭审理难度,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此种情况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对于被申请人缺席的案件,应当在遵循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前提下,参考被申请人对申请入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证据简单否定的情况予以审理。
关键词 仲裁案件 缺席审理 对席审理 缺席判决主义 一方辩论判决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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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被引量:2
10
作者 张弓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37-39,共3页
关键词 缺席判决制度 一方辩论判决主义 缺席判决主义
原文传递
影响缺席判决模式选择的制度因素探析
11
作者 刘琳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0年第3期53-55,共3页
世界范围内,各国对民事案件的缺席审理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各国缺席判决模式的选择受到相关诉讼制度的深刻影响。以对抗制为诉讼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因受诉答程序、案件事实的揭示方式、对证人交叉询... 世界范围内,各国对民事案件的缺席审理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而各国缺席判决模式的选择受到相关诉讼制度的深刻影响。以对抗制为诉讼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因受诉答程序、案件事实的揭示方式、对证人交叉询问的质证方式等制度影响,实际未采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程序由法官依职权推进、法庭调查以法官为询问主体等制度设置,决定了在对案件缺席审理之后作出缺席判决是合理的。受发现真实这一诉讼观念的影响,我国的缺席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接近于一方辩论主义的模式,但又存在弊端,当被告一方从不应诉的,作为妥协之策可以采用缺席判决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判决 一方辩论主义 缺席判决主义 职权进行主义
原文传递
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占善刚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7-127,共11页
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 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席 口头辩论 诉讼法上的负担 缺席判决主义 对席判决主义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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