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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约车规则的公平竞争审查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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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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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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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竞争政策研究》
2017年第4期14-2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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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5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风险管控的公私法合作机制研究"(编号:15CFX02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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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规则制定过程中公平竞争审查的缺位导致网约车规则备受质疑,尤其是地方网约车规则中的排量、轴距、户籍和牌照准入限制引发了巨大争议。结合行政法理论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可依循形式合法性、目的正当性与合比例性三阶流程对其进行审查。对规则制定主体的概括授权和较低的法益位阶可满足形式合法性要求;欠缺现实基础的消费者多元化需求应从准入限制的规范目的群中剔除;轴距、排量和户籍限制违反必要性和均衡性要求,难以通过合比例性审查,牌照限制的合比例性依赖于现实情境中污染和拥堵的严重程度。该操作流程可为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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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网约车规则
形式合法性
目的正当性
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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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ir competition examination
ridesharing regulation
formal legality
purpose legitimacy
propor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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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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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在网约车现实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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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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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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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3期79-8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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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必将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民法也应当对"互联网+"时代科技发展的现实作出回应。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网约车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的出行消费需求和节约环境资源的要求。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网约车的规则也多次引发热议。基于此,民法学者在制定民法分则的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通过制定平等、妥当的规则体系,实现"互联网+"的价值追求。网约车平台应当被区分为中介型平台和自营型平台,从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顺风车这种模式应纳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通过运输合同的立法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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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约车规则
“互联网+”
网络平台
情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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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rule of net vehicle
'Internet+'
network platform
Friendship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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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57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24.6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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