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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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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秉鑫 宋怡林 《时代人物》 2024年第29期0102-0104,共3页
在网络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问题中扮演着不可 替代的重要角色。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承担责任,目前仍没有统一的答案。因此,对网络服务 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问... 在网络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问题中扮演着不可 替代的重要角色。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承担责任,目前仍没有统一的答案。因此,对网络服务 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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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3
2
作者 叶名怡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4期19-35,共17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固然构成一种免责抗辩,同时看似也构成一种过错推定规则,然而,通知者的初步证据提供义务本身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独立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亦即需要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去判定其有无过错;反通知规则亦然。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形态通常是帮助共同侵权,前者成立过失帮助侵权人。在数据泄露场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判定 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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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认定
3
作者 王迁 邵天朗 《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7期26-30,共5页
仅应用算法技术推荐侵权内容,不直接对应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亦不直接对应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进而间接导致应知范围的扩张。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以版权过滤技术的应用为代表,但其不足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审查义务。法院应以具体案... 仅应用算法技术推荐侵权内容,不直接对应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亦不直接对应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进而间接导致应知范围的扩张。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以版权过滤技术的应用为代表,但其不足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审查义务。法院应以具体案件事实为基础,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判断个案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处于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对信息技术发展催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合作,共同推动侵权风险的高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 算法推荐 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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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审视——以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为视角
4
作者 陆可攀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6135-6141,共7页
近年来,互联网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既是理论界的争论焦点,也是实务界的判决要点。中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但并未明文规定其主动审查义务,而对其通知审核义务与事后防... 近年来,互联网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问题,既是理论界的争论焦点,也是实务界的判决要点。中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但并未明文规定其主动审查义务,而对其通知审核义务与事后防范义务的规定也较为模糊。为促进网络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需要通过研发并运用过滤技术、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强调比例原则的方式,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通知审核义务以及事后防范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 侵权责任 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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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发展与革新 被引量:6
5
作者 薛杉 《科技与法律》 2015年第6期1134-1152,共19页
历经十余年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探索与发展,欧美与中国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基本范畴及责任承担规则的认识,在较大程度上呈现出趋同趋势。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一严一缓两种看似矛盾,实则互为依赖... 历经十余年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探索与发展,欧美与中国对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基本范畴及责任承担规则的认识,在较大程度上呈现出趋同趋势。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到一严一缓两种看似矛盾,实则互为依赖和补充的侵权责任发展方向,其间司法对于制度发展的能动作用以及侵权责任对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显现出来。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革新,只是法律制度回应信息技术挑战的一隅,而社会也正是在科技与法律制度的双重推动下取得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严格化 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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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6
作者 王祉茹 《人大建设》 2023年第6期54-55,共2页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多,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已影响了我国网络领域著作权的完善,也阻碍了网络领域的自主创新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一个特殊主体,其责任承担问题有待...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多,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已影响了我国网络领域著作权的完善,也阻碍了网络领域的自主创新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一个特殊主体,其责任承担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笔者通过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从中找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著作权侵权 侵权责任认定 著作权 特殊主体 网络信息技术 网络用户 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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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以《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为出发点
7
作者 朱家一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7期189-193,共5页
《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的四个条文,在沿袭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基础之上, 增加了避风港规则的反通知权, 形成了更为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体系。从最初以著作权保护为... 《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的四个条文,在沿袭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基础之上, 增加了避风港规则的反通知权, 形成了更为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体系。从最初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要目的发展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豁免规则,其保护范围从以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领域扩展至民事权益领域。避风港原则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的扩张过程,在这个实践过程中,其主要功能由原本的权利保护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的“避风港”原则。因此,理解与把握第1195条,对于更好地适用网络侵权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规则 必要措施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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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规则及其优化路径 被引量:1
8
作者 崔玲玲 李扬 《学海》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92-201,共10页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 网盘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责任认定,应以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为分析依据,但网盘的技术特征又决定了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MD5值为要件的权利通知,难以构成通知中的“网络地址”。算法推荐技术的出现,导致司法裁判产生了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必要措施”的规则转变。“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能否与网盘服务本身的特性相契合,归责逻辑是否合理,仍有探讨空间。网盘离线下载、秒传属于单纯的技术功能,与公开传播难以等同,网盘分享则需要结合具体的分享方式进行分析。据此,应当合理划定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力争在保护权利人权利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盘技术 MD5值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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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被引量:32
9
作者 刘颖 黄琼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2-58,共7页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 归责原则 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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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扩张进路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文博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1期42-50,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算法时代的扩张设想,源自技术变革引发的提供者中立地位改变。注意义务隶属于“避风港-红旗规则”,该规则的独立价值需回溯民事权利体系推导。义务扩张的核心是民事侵权救济下的二元规制路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关系的认识以过错为区分要件,且分属支配力回复救济与支配力回复救济、损害赔偿救济的统合。结合《民法典》具体规定,注意义务扩张的程度,宜重“停止侵害”而非“妨害防止”的支配力回复性民事救济。语义表述上,不宜过多争论注意义务、审查义务与过滤义务的概念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过滤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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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OSP)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陈文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142-143,共2页
网络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使各国的法律体系受到了一系列挑战.与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相一致,网络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侵权主体、侵权之样态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关键词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版权侵权责任 网络作品 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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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及其关系辨析 被引量:52
12
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8-115,共8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行,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有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三种。三种责任模式之间存在适用范围部分重合、刑罚失衡的现象。应当区分"通谋"和"明知"的责任、"明知"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并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在具体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功能,明确其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模式 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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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解读 被引量:22
13
作者 鲁春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17-127,共11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类型化 安全港条款 排除妨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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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29
14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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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被引量:25
15
作者 丛立先 《时代法学》 2008年第1期61-70,共10页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辨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网络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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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问题探析 被引量:10
16
作者 邓社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111-117,共7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即删除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进行规定,消除法律法规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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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浅析——以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的相关规范为中心 被引量:6
17
作者 张虹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08-110,共3页
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其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网络上发生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新兴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 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其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网络上发生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新兴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对网络服务消费者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为此,通过对欧洲有关国家及欧盟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分析,归纳它们在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规定上的若干特点,并阐明其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民事责任 立法 中国 欧盟法 网络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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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标准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适用 被引量:11
18
作者 刘开国 《新世纪图书馆》 2007年第5期71-72,59,共3页
论文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借鉴了国外的成功法律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红旗标准制度,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
关键词 红旗标准 法律适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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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52
19
作者 陆旭 《法治研究》 2015年第6期61-67,共7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服务行为对网络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该类主体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及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入罪的规定,不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依据。但立法规...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服务行为对网络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该类主体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及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入罪的规定,不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依据。但立法规定还应从明确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同时增设资格刑,并激活禁止令在网络犯罪中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双层社会"的背景下,应及时更新刑法理念,保持刑法的适应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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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QQ相约自杀”案引发的思考
20
作者 林智芬 孙占利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33-36,41,共5页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提供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处于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为其提供"避风港"的保护。腾讯在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过程中属于信息的传播者,不享有信息内容的审查监控权,对于用...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提供信息交流中介服务,处于传播者的法律地位,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为其提供"避风港"的保护。腾讯在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过程中属于信息的传播者,不享有信息内容的审查监控权,对于用户发布的相约自杀的侵权信息主观上无过错,不负报告义务,腾讯作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责任限制 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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