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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之民法地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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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财经法学》 2016年第5期31-39,共9页
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一般民事地位是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须符合自然人的一般要求,受到民法关于消费者倾斜保护政策的优待,且特别受到... 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一般民事地位是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须符合自然人的一般要求,受到民法关于消费者倾斜保护政策的优待,且特别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特别待遇。这样的倾斜保护,使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地位更加优越,以对抗地位强势的经营者,特别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实施交易行为,须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签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依照该合同和有关法律等,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销售者签订网络买卖合同,消费者作为该合同的主体,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依据,是该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依照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消费者与服务者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消费者作为合同主体,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违反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网络买卖合同 网络服务合同 权利义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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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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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8期42-43,共2页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5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5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选择之债 不能履行 选择权 通知到达 网络买卖合同 及时通知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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