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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之民法地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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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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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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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2016年第5期31-3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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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JJD8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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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一般民事地位是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须符合自然人的一般要求,受到民法关于消费者倾斜保护政策的优待,且特别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特别待遇。这样的倾斜保护,使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地位更加优越,以对抗地位强势的经营者,特别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实施交易行为,须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签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依照该合同和有关法律等,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销售者签订网络买卖合同,消费者作为该合同的主体,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依据,是该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依照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消费者与服务者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消费者作为合同主体,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违反义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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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网络买卖合同
网络服务合同
权利义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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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umer
Service contract of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Online sales contract
Online service contrac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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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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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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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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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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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8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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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5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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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选择之债
不能履行
选择权
通知到达
网络买卖合同
及时通知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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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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