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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归责模式之批判——单独归责模式的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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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方可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2-92,共11页
以极端从属性、限制从属性、最小从属性为理论依据的共犯归责模式本质上遵循的是连带性共同归责思路。由于网络犯罪参与已经从单中心型转化为多中心型,异化现象明显,导致共犯在事实上无法从属于正犯,连带性共同归责已不现实。因此,应当... 以极端从属性、限制从属性、最小从属性为理论依据的共犯归责模式本质上遵循的是连带性共同归责思路。由于网络犯罪参与已经从单中心型转化为多中心型,异化现象明显,导致共犯在事实上无法从属于正犯,连带性共同归责已不现实。因此,应当提倡单独归责模式,承认网络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与受助者无关,将研究重心放在提供网络帮助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提供帮助者的有责性以及各正犯化罪名本身所保护的法益上。单独归责模式的提出具有刑事政策依据与实质依据,适用该模式不会造成本应以共犯处罚的行为人逃脱处罚,也不会间接扩展共犯的处罚限域,“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竞合条款也不会被架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共犯归责模式 单独归责模式 网络共犯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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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犯中的罪量要素适用困境与教义学应对 被引量:12
2
作者 阎二鹏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6-129,共14页
基于新型网络犯罪"积量构罪"的特性,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对网络共犯与正犯分别设置罪量要素的操作路径,此种实践理性需要进行共犯教义学原理的释明;学理上就罪量要素的体系性定位存在单一属性思维,然而在事实面向下我国司法实践... 基于新型网络犯罪"积量构罪"的特性,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对网络共犯与正犯分别设置罪量要素的操作路径,此种实践理性需要进行共犯教义学原理的释明;学理上就罪量要素的体系性定位存在单一属性思维,然而在事实面向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罪量要素却呈现出不法、责任、客观处罚条件、特殊刑事政策事由等多维规范属性;以最小从属性说作为立论前提,将共犯还原为"构成要件符合形态",确立"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方可证立网络共犯与正犯分别设置罪量要素的实践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罪量要素 共犯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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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共犯的结果归责——以《刑法》第287条之二为中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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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堃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20年第2期115-129,共15页
《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方式解决网络共犯的结果归责问题,但围绕该罪名却在广义的共犯论上形成了区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所帮助的犯罪的正犯以及区分该罪正犯与帮助犯的结果归责... 《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方式解决网络共犯的结果归责问题,但围绕该罪名却在广义的共犯论上形成了区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所帮助的犯罪的正犯以及区分该罪正犯与帮助犯的结果归责上的难题。对此,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的正犯性。一般而言,正犯性以行为人通过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样态支配了法益侵害惹起的因果流程为内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的正犯性亦应如此判断。同时,需要区分定式犯罪与非定式犯罪,分别认定网络技术帮助行为与其所帮助的犯罪之间构成共同正犯的条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帮助犯的界分,仍然应当以该罪正犯的正犯性为判断基准,因此与第287条之二所列举的行为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正犯,而只能是帮助犯。此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犯应采取客观归责的判断方式,将没有制造法所不允许的危险的中立帮助行为排除在帮助犯的处罚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正犯性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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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犯问题对我国共犯制度模式的挑战 被引量:2
4
作者 王志远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3期213-237,共25页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在解决网络共犯问题时遇到了一些难题。面对这些问题,当前理论中有采"制度改革"态度者,亦有采"丰富内涵"态度者。综观当前发现的此类问题,显然可以分为"兼容性问题"和"逻辑失效问题...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在解决网络共犯问题时遇到了一些难题。面对这些问题,当前理论中有采"制度改革"态度者,亦有采"丰富内涵"态度者。综观当前发现的此类问题,显然可以分为"兼容性问题"和"逻辑失效问题"两类。前者可以在现行共犯制度的逻辑框架之内通过丰富理论内涵的方式加以解决,而后者则显然超出了传统的共犯制度逻辑的兼容范围。要解决所谓"逻辑失效问题",应当改变我国共犯制度的"主体间思路"为一种"单方化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兼容性问题 逻辑失效问题 单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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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犯网络结构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挖掘方法
5
作者 唐德权 史伟奇 凌志刚 《微型机与应用》 2015年第12期17-19,共3页
有组织犯罪集团挖掘是目前数据挖掘技术研究的热点,利用共犯网络结构提出一种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挖掘的方法。该方法能从大型真实犯罪数据集获取有组织犯罪集团信息,提高了有组织犯罪集团检测效率。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能分析出有组织... 有组织犯罪集团挖掘是目前数据挖掘技术研究的热点,利用共犯网络结构提出一种新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挖掘的方法。该方法能从大型真实犯罪数据集获取有组织犯罪集团信息,提高了有组织犯罪集团检测效率。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能分析出有组织犯罪集团特征演变轨迹,对挖掘有组织犯罪集团证据可行、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挖掘 共犯网络 有组织犯罪集团 检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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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视野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
6
作者 刘方可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0-20,共11页
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现象的解读,应坚持正犯性立场对应单独归责、共犯性立场对应共同归责的思路。面对网络共犯的特殊结构,整体性归责、连带性归责为代表的共同归责思路已然无法适用,不能成为正犯化的归责依据。相反,单独归责才是... 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现象的解读,应坚持正犯性立场对应单独归责、共犯性立场对应共同归责的思路。面对网络共犯的特殊结构,整体性归责、连带性归责为代表的共同归责思路已然无法适用,不能成为正犯化的归责依据。相反,单独归责才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以正犯化的归责依托,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治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现实需求。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单独归责的最高级表现。为避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单独归责的过度化,应当对正犯化的罪名适用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归责 单独归责 网络共犯异化 帮助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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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的多元挑战与有组织应对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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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7-154,192,共8页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解释应声而出,而其争议可以通过理论变革或立法解决。网络片面共犯及按照片面帮助犯处理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独立处罚网络预备行为等路径应持续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共犯正犯化 片面帮助犯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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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处罚边界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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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俊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44-154,共11页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平台 犯罪帮助行为 信息网络安全 中性业务行为 网络共犯 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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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最小从属性说的提倡与运用 被引量:3
9
作者 吴沛泽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0-160,共11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事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了特别的规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界对于网络犯罪参与行为性质的界定。共犯正犯化抑或实质共犯论的观点并不可取,该观点不仅动摇了共犯参与理论的根基,而且有扩张处罚范围之嫌,不利于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于网络共犯的异变,坚持传统共犯身份认定模式,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认定为狭义的共犯既能正确解读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又能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做出有效回应。坚持共犯从属性是解决网络犯罪参与行为的基本前提。鉴于网络犯罪主体间的特殊性,将最小从属性说作为基本法理更为妥当,即只要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网络帮助行为即可成立,而并不以正犯具备违法性为必需。量刑环节中,应判断网络犯罪各参与人当属主犯或是从犯。通过以最小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的身份认定与以共犯双层区分制度为立论前提的合理量刑是解决网络犯罪相关难题的理性之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共犯 共犯从属性 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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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式裸聊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7
10
作者 刘芳 俞毅刚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83-187,共5页
聚众式裸聊是当今一种新型的性交流方式,在探讨如何规制聚众式裸聊时,不仅遇到了网络犯罪行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也遇到了网络共犯主观方面和主体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将裸聊行为认定为淫乱行为具有可行性,网络共同故意... 聚众式裸聊是当今一种新型的性交流方式,在探讨如何规制聚众式裸聊时,不仅遇到了网络犯罪行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也遇到了网络共犯主观方面和主体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对于这些疑难问题,将裸聊行为认定为淫乱行为具有可行性,网络共同故意符合传统共犯理论要求的犯意双向联络,而网络共犯主体认定问题属于超越我国现有共犯理论逻辑的问题,需要通过改变我国传统共犯理论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式裸聊 网络共犯 淫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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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被引量:58
11
作者 阎二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03-110,共8页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 正犯与共犯观念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源于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不同,只有在限制正犯概念之下才有正犯、共犯区分的必要;在实质客观说之下,正犯与实行行为并不具有对应关系,所以导致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现象,但此种逻辑思维与其基本立场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必须进行纠正;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部分网络共犯行为直接作为正犯进行处罚,存在无法克服的逻辑障碍,反之,还原其共犯的本来面目,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困境与罪刑失衡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正犯 扩张正犯 实质客观说 正犯化 网络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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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证研究——以1081份判决书为样本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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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振杰 赵春阳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3-93,共11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通过深入分析关于该罪的1081份判决书,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面临犯罪认定逻辑混乱、广告推广行为缺位、量刑不...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通过深入分析关于该罪的1081份判决书,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面临犯罪认定逻辑混乱、广告推广行为缺位、量刑不均等突出问题。基于司法实践现状,应明确本罪的性质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以刑事合规途径建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以规范方式明确本罪的主要量刑情节及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络共犯 共犯正犯化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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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集团挖掘算法研究 被引量:2
13
作者 唐德权 史伟奇 凌志刚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26-28,共3页
针对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分布广泛、结构严密、活动多样等特点,将有组织犯罪网络数据抽象为共犯网络数据结构,提出一种挖掘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成员的算法。该算法将复杂网络图结构划分为几个模块,采用子图聚类的方法将共同犯罪的主... 针对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分布广泛、结构严密、活动多样等特点,将有组织犯罪网络数据抽象为共犯网络数据结构,提出一种挖掘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成员的算法。该算法将复杂网络图结构划分为几个模块,采用子图聚类的方法将共同犯罪的主要成员分出到共犯网络结构,提高了有组织犯罪集团检测效率,准确有效地获取集团主要犯罪成员。算法在现实数据集上实验结果表明,该算法较传统的算法在时间性能上有很大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网络 数据挖掘 有组织犯罪 时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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