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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与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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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婕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5-111,共7页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符合可容许风险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符合可容许风险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创新和法益保护二者的关系,限制网络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当网络技术提供者对所提供技术具有实质控制力时,才负有客观作为义务,其主观犯意应根据"红旗规则"和"避风港规则"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技术提供行为 可容许风险 技术中立 实质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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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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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倩 邓毅丞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8-136,共9页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作为其网络服务中立性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法益侵害性的客观本质,容易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因此,中立性的判断不能以主观要素作为判断核心,而应根据网络行为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性以及行为人对其网络服务的负面价值的可回避性等客观因素进行考察。在快播案中,行为的P2P经营行为已经偏离了业务的正当性,法院对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认定,是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中立性 允许的危险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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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深度链接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问题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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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刚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20-28,共9页
涉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成为了当前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一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相关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提炼,并通过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梳理及利益分析,评述其他标准,论证"服... 涉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成为了当前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一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相关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提炼,并通过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梳理及利益分析,评述其他标准,论证"服务器标准"的合理性;对于实践中突出的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性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特殊侵权行为"的观点,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层解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经验总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链接 网络提供行为 服务器标准 破坏技术措施 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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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预防侵权成本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类推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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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凤辰 《法治社会》 2018年第5期102-109,共8页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净收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的各种现行学说都并非对现行法的妥当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建立在作品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基础之上,而该二分法以预防侵权成本为区分依据。在预防侵权成本这个相关属性上,深层链接的设置与作品提供行为具有一致性。通过类推,可使深层链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深层链接的收益(用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带来的弊端的避免)大于成本(法律安定性的削弱),因此是更优的规制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作品提供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预防侵权成本 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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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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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雨晓 《编辑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9-54,共6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是一种绝对的完整的控制,充分考虑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直接侵权 认定标准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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