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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
24
1
作者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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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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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帮助侵权与网络版权责任
2
作者
王红珊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97-102,共6页
本文通过追溯帮助侵权行为法律沿革,剖析帮助侵权行为要素,以阐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网络版权责任相关法理依据,并提出修订网络版权法律规定相关思考:落实帮助侵权法律依据,增加"避风港"条款对网络中介与网络用户关联度调...
本文通过追溯帮助侵权行为法律沿革,剖析帮助侵权行为要素,以阐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网络版权责任相关法理依据,并提出修订网络版权法律规定相关思考:落实帮助侵权法律依据,增加"避风港"条款对网络中介与网络用户关联度调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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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
版权
帮助侵权
网络服务
提供商
版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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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美韩两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
6
3
作者
汤磊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92-96,共5页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各国均带来诸多法律问题,而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首当其冲。美韩政府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进行了很多努力,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全面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但是美韩两国在网络谣言治理之初分别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美...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各国均带来诸多法律问题,而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首当其冲。美韩政府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进行了很多努力,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全面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但是美韩两国在网络谣言治理之初分别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美国政府因自由言论的宪法屏障而退居二线,以社会自主治理为主;韩国政府则主动出击,建立了网络实名制度。两国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寻求网络谣言治理的平衡点:对谣言既不过度管制,也不过分放任。两国在实践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很好总结并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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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
谣言
网络
自治
网络
实名制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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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P2P软件合法性分析——评数联公司POCO软件侵权案
4
作者
冯坤仑
高亚宁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7期133-134,共2页
资源共享乃网络的一大特色,身处信息时代的我们都依赖网络,习惯于在网络中寻找自己需要的资源,却没有注意过这种"资源共享"却是建立在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基础之上的方便。本文通过对数联公司POCO软件侵权案的分析,透视网络服务...
资源共享乃网络的一大特色,身处信息时代的我们都依赖网络,习惯于在网络中寻找自己需要的资源,却没有注意过这种"资源共享"却是建立在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基础之上的方便。本文通过对数联公司POCO软件侵权案的分析,透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这种侵权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梳理当代认定其构成间接侵权的标准变化脉络,探究其发展方向,同时也探讨一下这种标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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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软件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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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作品传播技术与作品保护制度
5
作者
李明德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5-21,共17页
作品保护制度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此之后,作品保护制度又经历了留声机技术、电影制作技术和广播技术的挑战,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自20世纪末期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再次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数字化、技术措...
作品保护制度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此之后,作品保护制度又经历了留声机技术、电影制作技术和广播技术的挑战,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自20世纪末期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再次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数字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及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更多地关注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问题,而非作品的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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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作品
作品传播技术
权利管理措施
作品数字化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
24
1
作者
冯术杰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9,共10页
文摘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商标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则是一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中的"知道",不应被解释为包括过失意义上的应知,而仅包括实际知道和其证据法上的衍生类型"很可能知道";"知道"的证明中,法官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网络服务的内容、所涉民事权益的类型、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类型来确定"红旗规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应是对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措施,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此仅承担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此外,必要措施不应对网络用户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是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与著作权法领域的通知—删除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均不同,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在商标法领域另行引入著作权领域的程序性通知—删除制度。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商标侵权
过错
过失
间接侵权
Keywords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negligence
indirect infringement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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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帮助侵权与网络版权责任
2
作者
王红珊
机构
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
出处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97-102,共6页
文摘
本文通过追溯帮助侵权行为法律沿革,剖析帮助侵权行为要素,以阐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网络版权责任相关法理依据,并提出修订网络版权法律规定相关思考:落实帮助侵权法律依据,增加"避风港"条款对网络中介与网络用户关联度调查要求。
关键词
网络
版权
帮助侵权
网络服务
提供商
版权
责任
Key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copyright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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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美韩两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
6
3
作者
汤磊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92-96,共5页
文摘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各国均带来诸多法律问题,而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首当其冲。美韩政府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进行了很多努力,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全面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但是美韩两国在网络谣言治理之初分别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路径:美国政府因自由言论的宪法屏障而退居二线,以社会自主治理为主;韩国政府则主动出击,建立了网络实名制度。两国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寻求网络谣言治理的平衡点:对谣言既不过度管制,也不过分放任。两国在实践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很好总结并予以借鉴。
关键词
网络
谣言
网络
自治
网络
实名制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Keywords
internet rumours
self-regulation by ISPs
real name verification
ISPs’ liability
分类号
D91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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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P2P软件合法性分析——评数联公司POCO软件侵权案
4
作者
冯坤仑
高亚宁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年第7期133-134,共2页
文摘
资源共享乃网络的一大特色,身处信息时代的我们都依赖网络,习惯于在网络中寻找自己需要的资源,却没有注意过这种"资源共享"却是建立在侵犯别人知识产权基础之上的方便。本文通过对数联公司POCO软件侵权案的分析,透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这种侵权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梳理当代认定其构成间接侵权的标准变化脉络,探究其发展方向,同时也探讨一下这种标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关键词
P2P软件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间接侵权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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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品传播技术与作品保护制度
5
作者
李明德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中国版权》
2024年第2期5-21,共17页
基金
202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计划——知识产权法典专家建议稿”(项目编号:2024CCXZ004)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作品保护制度是在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此之后,作品保护制度又经历了留声机技术、电影制作技术和广播技术的挑战,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自20世纪末期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再次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数字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以及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更多地关注网络服务商责任的问题,而非作品的数字化。
关键词
作品
作品传播技术
权利管理措施
作品数字化
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
Keywords
works
technologies of works communication
systems of works protection
digitalization of works
liability of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及其适用
冯术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2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帮助侵权与网络版权责任
王红珊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6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美韩两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汤磊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
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P2P软件合法性分析——评数联公司POCO软件侵权案
冯坤仑
高亚宁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8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作品传播技术与作品保护制度
李明德
《中国版权》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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