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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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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鹤徽 张倩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46-54,共9页
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画面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画面作品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分歧。网络游戏画面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游戏开发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具有作品的属性,可以纳入著作权的客体保护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画面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画面作品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分歧。网络游戏画面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游戏开发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具有作品的属性,可以纳入著作权的客体保护范围。同时,由于网络游戏画面在视觉效果、独创性要求上存在差异,因而在作品类型的归属以及保护方式的选择上也应有所不同。在立法上,应明确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完善类电影作品以及作品兜底条款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规范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来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画面 作品性质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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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研究
2
作者 杨嘉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10期23-25,共3页
著作权作为权利约束,其核心在于作品,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具有可作品性是探讨其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前提,所以要想解决相关著作权纠纷就必须先厘清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对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属性认定争议一直存在,理论上有着不... 著作权作为权利约束,其核心在于作品,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具有可作品性是探讨其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前提,所以要想解决相关著作权纠纷就必须先厘清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对于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属性认定争议一直存在,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将其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的,也有的认为可将其纳入其他作品的保护范畴等,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的地方,本文将对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 作品 作品属性争议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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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下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被引量:11
3
作者 焦和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4-59,共16页
与“唯立法论”将制度本身作为评价对象不同,“解释论”旨在以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准确适用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因此以尊重法条文义为要旨的法律解释方法应为司法所坚守。为将游戏动态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当前一些裁判通过径直适用国... 与“唯立法论”将制度本身作为评价对象不同,“解释论”旨在以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准确适用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因此以尊重法条文义为要旨的法律解释方法应为司法所坚守。为将游戏动态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当前一些裁判通过径直适用国际公约、抽象理论和法律原则等架空“类电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以达同一性认定之目的这些做法实质上有损法律的完整性、权威性和安定性,殊值反思。游戏动态画面与“类电作品”在形态和传播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宜径行认定为“类电作品”;但因游戏动态画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这一“类电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采取类推方法将“类电作品”视为游戏动态画面是较为妥当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动态画面 作品 著作权保护 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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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属性——兼评“壮游科技诉硕星科技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被引量:1
4
作者 于焕超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年第7期71-77,共7页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网络游戏动态的组成部分,具有可著作权性。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汇编作品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9类作品的兜底条款。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情况下,难以纳入汇编作品予...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网络游戏动态的组成部分,具有可著作权性。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汇编作品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9类作品的兜底条款。在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情况下,难以纳入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需要检视游戏玩家在形成整体画面时的独创性贡献大小。独创性越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能构成演绎作品或者独立作品,反之,可能构成类电影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 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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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法保护
5
作者 范丹丹 《河南科技》 2020年第12期98-100,共3页
当下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出水面。重视网络游戏直播领域的著作权问题,协调好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此,重点探讨不同网络游戏直播类型下的网络游戏直播... 当下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出水面。重视网络游戏直播领域的著作权问题,协调好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此,重点探讨不同网络游戏直播类型下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法地位、作品类型界定及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以期对解决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 著作权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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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被引量:3
6
作者 李逸文 刘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34-37,42,共5页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繁荣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新时代破茧而出、茁壮成长。同时,由网络游戏直播带来的相关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大众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对象。基于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争议及所持立...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繁荣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新时代破茧而出、茁壮成长。同时,由网络游戏直播带来的相关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大众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对象。基于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争议及所持立场的总结与评析,静态的游戏画面构成美术作品,动态的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而富有创造性的直播画面则构成类电影作品。从法释义学角度来看,未经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游戏画面用于直播,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从比较法角度来看,网络游戏直播也不构成转换性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 作品 直播画面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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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奇迹MU》侵权案为视角 被引量:5
7
作者 何卓耐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第29期191-194,共4页
国内在《奇迹MU》侵权案中首次把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提高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强度。文章以《奇迹MU》侵权案为视角,讨论网络游戏的一般保护和以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类电影作品保护,只有充分认知具体涉案的网络游... 国内在《奇迹MU》侵权案中首次把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提高了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强度。文章以《奇迹MU》侵权案为视角,讨论网络游戏的一般保护和以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类电影作品保护,只有充分认知具体涉案的网络游戏的内容,才能确定做出恰当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整体画面 著作权保护 作品 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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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研究——从“梦幻西游2案”与“炉石传说案”说起 被引量:1
8
作者 胡城绵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44-48,共5页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电子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逐渐引发热议。“梦幻西游2案”与“炉石传说案”作为其中两个重要案例,对于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似乎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这样一种冲突背后折射出司法实践在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电子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逐渐引发热议。“梦幻西游2案”与“炉石传说案”作为其中两个重要案例,对于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似乎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这样一种冲突背后折射出司法实践在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题上存在概念使用和逻辑说理上的混乱。文章认为在双维视角下,游戏画面可以区分为游戏整体画面以及玩家生成画面。一方面,游戏整体画面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基础上通常属于作品,且基于“连续动态图像”的本质特征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玩家生成画面并没有因为玩家的贡献而产生独立于游戏整体画面的新作品,因此并不属于演绎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 游戏画面 著作权 作品 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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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
9
作者 雷莹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第9期189-191,共3页
网络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网络游戏开发者设计了其整个系统,其中包括各个部分的元素。玩家对于不同游戏画面的呈现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因此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平台直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从... 网络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网络游戏开发者设计了其整个系统,其中包括各个部分的元素。玩家对于不同游戏画面的呈现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因此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平台直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从不同的游戏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对于竞技类网络游戏,平台直播游戏画面在符合"四要素测试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标准下不会影响游戏本身的正常使用,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画面 作品 著作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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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游戏看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认定 被引量:2
10
作者 吴雨辉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6期16-22,共7页
国内首份“云游戏”诉中禁令的发布将云游戏推到了风口浪尖,也让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现有司法认定面临一个尴尬的解释:玩游戏等同于看电影。从云游戏操作情境出发,可以直观地发现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界定为类电作品的不合理之处。事实上,... 国内首份“云游戏”诉中禁令的发布将云游戏推到了风口浪尖,也让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现有司法认定面临一个尴尬的解释:玩游戏等同于看电影。从云游戏操作情境出发,可以直观地发现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界定为类电作品的不合理之处。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不但不属于类电作品,而且根本不构成作品。对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司法认定,需要从推动游戏作品类型的独立认定、尊重市场自治的空间和把握合理使用行为的界线等多方面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 游戏连续动态画面 著作权 作品 游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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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画面的著作权问题
11
作者 张海涛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1年第10期175-179,共5页
相关论文应当统一称谓为“电子游戏”或者“游戏”。游戏素材可按各自所属的作品分别保护。应当区分游戏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游戏画面作品目前可认定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独创性不足的,可认定为录像制品。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在绝大多数... 相关论文应当统一称谓为“电子游戏”或者“游戏”。游戏素材可按各自所属的作品分别保护。应当区分游戏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游戏画面作品目前可认定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独创性不足的,可认定为录像制品。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创作行为,其对游戏画面作品无著作权,但有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画面 作品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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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定性与著作权归属
12
作者 施晓波 《争议解决》 2022年第1期67-72,共7页
伴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定性与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一些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由于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因此在实践中,游戏开发商和游戏运营商、第三方直播平台、大型游戏赛事举办方以及网络游戏主播... 伴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定性与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一些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由于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因此在实践中,游戏开发商和游戏运营商、第三方直播平台、大型游戏赛事举办方以及网络游戏主播之间就游戏画面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甚至衍生出了很多法律争端。本文试图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定性出发,并且联系实践,试图厘清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性质及归属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 游戏画面 著作权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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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13
作者 邓丹云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36-350,共15页
作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而角色扮演类游戏挂机画面与类电作品在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两个方面最为相似,因此应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并以类电作品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权属及比对方式。因对角... 作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而角色扮演类游戏挂机画面与类电作品在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两个方面最为相似,因此应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并以类电作品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权属及比对方式。因对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已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对画面中的元素不再进行单独保护。著作权案件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权能进行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不能径行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挂机画面 作品 整体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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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画面直播的著作权问题
14
作者 王琛之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1年第7期170-172,共3页
游戏产业作为近年来的热点,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热议。本文将游戏直播画面的形成过程通过“操作行为”与“传播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游戏素材—游戏画面—直播画面”,通过对游戏类型和直播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游戏直播... 游戏产业作为近年来的热点,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热议。本文将游戏直播画面的形成过程通过“操作行为”与“传播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游戏素材—游戏画面—直播画面”,通过对游戏类型和直播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游戏直播划分为游戏主播个人直播形式与电竞比赛直播形式两种,同时以游戏自由度作为区分标准,把游戏内容划分为高自由度和低自由度游戏。通过梳理不同的游戏类型和直播方式,分别就不同游戏场景和直播方式下形成的游戏画面、直播画面是否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 游戏素材 游戏画面 游戏直播 著作权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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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游戏画面版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15
作者 李颖怡 梁栩瑜 《政法学刊》 2017年第3期12-23,共12页
对网络游戏画面的版权定性,是解决网络游戏盗版、网络游戏直播等网络游戏版权纠纷的前提。首先梳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界定网络游戏画面的内涵与特征,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述了网络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而在确定网络游... 对网络游戏画面的版权定性,是解决网络游戏盗版、网络游戏直播等网络游戏版权纠纷的前提。首先梳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界定网络游戏画面的内涵与特征,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述了网络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而在确定网络游戏画面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检视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画面保护的缺漏,发现并阐析了已有的类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和《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这三者均与网络游戏画面具有不可兼容性,难以将其纳入相应的保护范围,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最后通过研究各国保护网络游戏画面的模式,揭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继而提出相应建议:完善《著作权法(送审稿)》中"视听作品"的含义和范围,将视听作品的定义重点放在"连续动态画面"和"视听觉(视觉)感知"这两方面;采取"视听作品"的全新概念,而不是扩大解释"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画面 可版权性 作品 视听作品 戏剧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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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适用: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然路径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书青 《中国版权》 2020年第4期44-47,共4页
独创性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所在,但获得保护仍需符合作品类型法定性的要求.网络游戏在情节和连续动态画面上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理应予以保护.对于作品类型法定性的约束,应当科学地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解决,而不应有悖立法... 独创性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所在,但获得保护仍需符合作品类型法定性的要求.网络游戏在情节和连续动态画面上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理应予以保护.对于作品类型法定性的约束,应当科学地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解决,而不应有悖立法文义地直接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网络游戏与类电作品在独创性表达的构成上具有极大的共通性,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作品 推适用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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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17
作者 马焕新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9年第15期0256-0257,共2页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较多的是对网络游戏外部呈现的抄袭,给予玩家相似的游戏观感。不论是涉嫌游戏抄袭还是未经授权允许直播、转播、录制游戏画面等纠纷,其争议焦点都和网络游戏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不明有关。网络游戏画面...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较多的是对网络游戏外部呈现的抄袭,给予玩家相似的游戏观感。不论是涉嫌游戏抄袭还是未经授权允许直播、转播、录制游戏画面等纠纷,其争议焦点都和网络游戏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不明有关。网络游戏画面以类电作品予以规制是当前立法模式下较好的选择。但该规制方式亦会产生新的司法和理论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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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行业版权问题研究
18
作者 孙富森 燕文涛 +1 位作者 郝晓彤 刘洲君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1年第11期61-62,共2页
网络直播市场给游戏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很多侵权纠纷也相伴而生,其中很多涉及版权侵权,所以我们需要明确规则,如果游戏画面是原创的、可复制的,那就可以构成作品。将其作为一种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是首要选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作品并不... 网络直播市场给游戏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很多侵权纠纷也相伴而生,其中很多涉及版权侵权,所以我们需要明确规则,如果游戏画面是原创的、可复制的,那就可以构成作品。将其作为一种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是首要选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影响其侵犯游戏画面的事实,使用游戏画面进行现场直播应当得到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游戏画面进行直播,一般不属于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画面 直播画面 合理使用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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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不能“囫囵”保护 被引量:4
19
作者 张伟君 《中国版权》 2020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游戏整体性保护的实质是将游戏连续画面视为类电作品,游戏开发者作为制片者可以依法统一行使著作权。但是,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审理中依然要遵循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判定规则和判定方法,应该区分被告抄袭的是受类电... 网络游戏整体性保护的实质是将游戏连续画面视为类电作品,游戏开发者作为制片者可以依法统一行使著作权。但是,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审理中依然要遵循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判定规则和判定方法,应该区分被告抄袭的是受类电作品保护的游戏连续画面本身,还是其他游戏元素,不能在“整体性保护”的旗号下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游戏规则等属于思想范畴或原告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元素也纳入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作品 整体性保护 审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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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被引量:4
20
作者 王坤 衣春芳 《中国版权》 2019年第5期81-87,共7页
网络游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二是类电作品保护模式。前者不承认游戏构成一项独立的作品,仅仅对游戏中的元素分别给予保护;而后者将部分游戏认定为独立作品,但否认其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而是类推适用电影作... 网络游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二是类电作品保护模式。前者不承认游戏构成一项独立的作品,仅仅对游戏中的元素分别给予保护;而后者将部分游戏认定为独立作品,但否认其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而是类推适用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囿于著作权法作品法定主义,笔者认为类电作品保护模式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能采取的最合适的路径。网络游戏具有独特的创作过程、表达手段和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势必经历“非独立作品”到“独立作品(类电作品)”,再成为“独立作品类型”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最终彻底脱离电影作品的影响,成为著作权法上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元素保护模式 作品保护模式 独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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