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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拒不履行网络监管义务的不法与责任——立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考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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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万邵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92-100,共9页
互联网2.0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公众期盼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固然应当有所作为,但仍需谨记自身冷静的品格。为了避免刑法过分干预公众日常生活,保持互联网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互联网2.0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公众期盼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刑法固然应当有所作为,但仍需谨记自身冷静的品格。为了避免刑法过分干预公众日常生活,保持互联网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付诸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一定的网络监督义务。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按照"不法—有责"的逻辑顺序,首先判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网络监督义务,从而引起高度危险或结果发生是否具备不法;随后再考察是否可以将上述危险或结果的发生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消极不作为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监督义务 不作为 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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