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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造假的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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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泽东 《大数据时代》 2024年第2期20-34,共15页
网络数据造假指的是由于人为因素的介入,或者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失真,从而造成或产生各种假的电子数据的局面或现象。其具有普遍存在性、人为施加性、危害严重性、过程隐蔽性、传播广... 网络数据造假指的是由于人为因素的介入,或者利用技术手段,使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失真,从而造成或产生各种假的电子数据的局面或现象。其具有普遍存在性、人为施加性、危害严重性、过程隐蔽性、传播广泛性等特征。按级别与类别分别对其进行类型划分,并以表象作假、深度伪造为表现形态。其成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管控不精细、指标不科学、网络素养失范、数据利益驱动、失信成本较低等方面。而且可能构成严重违法与犯罪行为,其危害严重,主要包括3个方面:个体层面,会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网络名誉权;社会层面,会严重破坏社会法治秩序;国家层面,会动摇网络强国建设。因此,必须以提升公民网络素养的“内力式”治理与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的“外力式”治理方式来对网络数据造假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据造假 网络虚假数据信息 网络空间法治 网络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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