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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保护路径构建——以传播类著作权的内涵界定与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曲玲玲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3-66,共4页
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网络表演直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起了诸多争议,其核心问题是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的保护。对于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而言,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规范属性,而其创作者权利的权利...
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网络表演直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起了诸多争议,其核心问题是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的保护。对于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而言,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规范属性,而其创作者权利的权利属性则属于传播类著作权。实践中,在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上,著作权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缺失,即著作权法中传播类著作权类型化整合不足、著作权法对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不清晰,应从对传播类著作权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统一为“公开向公众传播权”和《著作权法》中的传播类著作权应回归本质内涵等为完善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的路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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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表演直播
作品
创作者
传播类著作权
内涵界定
类型化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网络表演直播的著作权法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
2
2
作者
刘佳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97-102,共6页
网络表演直播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直播内容创造者的权利和表演直播表演者的权利两种类型。网络表演直播中表演者适用的著作权比较明晰,但涉及表演作品创作者的传播类著作权在适用时则存在缺失,其主要原因为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与类型化...
网络表演直播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直播内容创造者的权利和表演直播表演者的权利两种类型。网络表演直播中表演者适用的著作权比较明晰,但涉及表演作品创作者的传播类著作权在适用时则存在缺失,其主要原因为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与类型化的不足,可以通过丰富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内涵、科学整合权利类型等方式完善著作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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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表演直播
著作权法适用
著作权法完善
原文传递
网络表演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马晓明
《中国版权》
2019年第3期47-51,共5页
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題备受关注。本文分析了网络表演直播的形式及直播的权利属性、表演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旨在厘清网络直播著作权权属、授权和使用合...
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題备受关注。本文分析了网络表演直播的形式及直播的权利属性、表演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旨在厘清网络直播著作权权属、授权和使用合法界限,促进直播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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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表演直播
著作权
平台责任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保护路径构建——以传播类著作权的内涵界定与类型化为视角
被引量:
1
1
作者
曲玲玲
机构
西南财经大学西部经济中心人口所
乐山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3-66,共4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世界经济波动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管理研究”(14XJL007)阶段性成果。
文摘
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网络表演直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起了诸多争议,其核心问题是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的保护。对于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而言,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具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规范属性,而其创作者权利的权利属性则属于传播类著作权。实践中,在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上,著作权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缺失,即著作权法中传播类著作权类型化整合不足、著作权法对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不清晰,应从对传播类著作权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统一为“公开向公众传播权”和《著作权法》中的传播类著作权应回归本质内涵等为完善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权利保护的路径指向。
关键词
网络表演直播
作品
创作者
传播类著作权
内涵界定
类型化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网络表演直播的著作权法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
2
2
作者
刘佳
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江苏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江苏省版权研究中心
江苏省知识产权思想库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97-102,共6页
基金
教育部社科青年项目“面向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授权机制研究”(18YJCZH09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全媒体时代版权授权模式研究”(30919013211)、“知识产权研究”(30918014113),“江苏版权产业发展战略研究”(30918014114)等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网络表演直播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直播内容创造者的权利和表演直播表演者的权利两种类型。网络表演直播中表演者适用的著作权比较明晰,但涉及表演作品创作者的传播类著作权在适用时则存在缺失,其主要原因为传播类著作权内涵界定与类型化的不足,可以通过丰富表演权与广播权的内涵、科学整合权利类型等方式完善著作权制度。
关键词
网络表演直播
著作权法适用
著作权法完善
Keywords
live broadcasting of network performances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law
improvement of copyright law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表演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被引量:
1
3
作者
马晓明
机构
搜狐法律中心
出处
《中国版权》
2019年第3期47-51,共5页
文摘
随着互联网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題备受关注。本文分析了网络表演直播的形式及直播的权利属性、表演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旨在厘清网络直播著作权权属、授权和使用合法界限,促进直播行业发展。
关键词
网络表演直播
著作权
平台责任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络表演直播作品创作者保护路径构建——以传播类著作权的内涵界定与类型化为视角
曲玲玲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网络表演直播的著作权法适用与完善
刘佳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2
原文传递
3
网络表演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马晓明
《中国版权》
2019
1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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