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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认罪认罚案件中预交罚金的性质转向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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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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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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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7-9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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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预交罚金对于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虽然有效,却也存在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的争议。认罪认罚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延伸要求——“悔罪性”与“刑罚履行的可期待性”为此留出了一定合理空间。在罚金刑的预防措施与执行措施中,与预交罚金相类似的罚金保证金更具有实操性。被预交的罚金应向罚金保证金转化,制度运行应被分为收取程序与抵消程序。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但数额应尽可能等于或低于未来可能判处罚金数额,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与交纳能力,对于悔罪态度强烈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适当减少保证金数额。罚金保证金的抵消需要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基于“互联网+”大背景,法检之间也应建立网络联动机制,保证抵消的准确度与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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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交罚金
罚金保证金
悔罪性
刑罚履行的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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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epayment of fine penalty
fine penalty
repentance
expectability of penalty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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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0.7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2.9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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