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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非法证券行为的罪刑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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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雪 沙蓉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第10期49-51,共3页
承销是连接发行行为和投资行为的中间桥梁,是证券发行中的一个必要程序。没有承销,发行也没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刑法中的"发行"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即发行可以包括承销。由此,对故意承销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实际上... 承销是连接发行行为和投资行为的中间桥梁,是证券发行中的一个必要程序。没有承销,发行也没有存在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刑法中的"发行"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即发行可以包括承销。由此,对故意承销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实际上可以定性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销 非法证券 罪刑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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