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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属性及罪刑改革
1
作者
王利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35-44,共10页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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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
罪
犯
罪
主体
犯
罪
化
罪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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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属性及罪刑改革
1
作者
王利宾
机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35-44,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律经济学视阈下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研究”(15BFX086)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研究”(2020-ZZJH-137)。
文摘
人工智能犯罪并非“人工智能”本身的犯罪,而是指对人工智能设计、开发、制造、利用过程中“人”的犯罪。要正视人工智能社会化应用中的现实问题,立足刑法的保守性,严格遵守人工智能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强化单位的刑事责任,完善刑事责任形式,重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转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
罪
犯
罪
主体
犯
罪
化
罪刑改革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TP18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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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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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属性及罪刑改革
王利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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