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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基于文本视角之刑法第3条和第12条关联性解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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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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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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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3-1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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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重点研究基地招标课题"价格违法犯罪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D1103)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课题"罪刑法定机能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13FX06)阶段性成果
江西省重点学科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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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3条是罪刑法定的规定,它以第452条对现行刑法有效性为基础而展开,但并不含有刑法不溯及既往所必有的三个自然时日之结构,因而它无法容纳不溯及既往意涵。刑法第12条在秉持刑法有效性基础上,专门对刑法及其修正案施行日前实施终了的旧行为,如何适用罪刑法定做了制度层面的规范性设定:它包含了第3条的全部意旨,只是仅限定其适用于旧行为。在实现有效性刑法法源的基础上,大力弘扬有利于行为人刑事处遇的改善,选择性地设定罪刑法定及其适用,而不溯及既往只是其选择性适用的表现之一;因而它才是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全部意蕴所在,且含有该义项所必需的三个自然时日。就地位与意义而言,第12条远远超出第3条意旨,尽管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与场合要小于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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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第3条
刑法第12条
罪刑法定
法源有效性
罪刑法定选择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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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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