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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官的非犯罪化裁量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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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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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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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36-4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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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9BFX091)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7BFX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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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超越法定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但是,对符合犯罪条件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唯一的选择。非犯罪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之极点,亦应是法官裁量的重要内容。在司法中的非犯罪化需要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形成合力,审判权的能动性决定了法官应当拥有非犯罪化裁量权,对无须定罪的被告人不作有罪宣告。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暂缓判决制度,在允许法官确定有罪行为的同时审查定罪必要性,将审判阶段作为非犯罪化裁量的“最终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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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刑裁量
非犯罪化
审判能动性
暂缓判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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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scretio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decriminalization
judicial initiative
suspension of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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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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