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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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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庭生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165-167,共3页
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与存款的客户沟通 ,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沟通情况下 ,“重大损失”不应包括客户利益损失的全部 ;存款客户能成立本罪的共犯。
关键词 帐外客户资金 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 罪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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