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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名滞后”问题及其解决模式——以刑法修正案(七)的颁行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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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志刚 郭小锋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3期11-16,共6页
罪名的司法确定化,避免了罪名不确定、不统一,但是出现了罪名滞后的问题。目前,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公布之日与司法解释确定实施之日之间形成了"时间差",即罪状与罪名的时间差。刑法修正案罪名的类型化表现为增设型罪名、修... 罪名的司法确定化,避免了罪名不确定、不统一,但是出现了罪名滞后的问题。目前,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公布之日与司法解释确定实施之日之间形成了"时间差",即罪状与罪名的时间差。刑法修正案罪名的类型化表现为增设型罪名、修改型罪名和保留型罪名。司法实践中,针对罪名滞后的问题,司法定罪模式有原罪名模式、拟罪名模式和空罪名模式。理性解决罪名滞后的理性方案,一是刑法修正案与罪名解释同步施行,二是刑法修正案中直接标注罪名。罪名滞后涉及罪名确定权的性质以及立法罪名与司法罪名统一的问题,可以通过罪名立法化和罪名一元化的方式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名滞后 刑法修正案 罪名立法化 罪名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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