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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解释对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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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20,共13页
刑法解释对象虽可能依附于概念厘定,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议题,现有的刑法解释对象理论大抵可归结为一元论、二元论。刑法规范或刑法规定等一元说混同了刑法渊源,且有语义重复和循环论证之嫌,与刑法解释目标相脱离,与方法论的解释立场不合... 刑法解释对象虽可能依附于概念厘定,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议题,现有的刑法解释对象理论大抵可归结为一元论、二元论。刑法规范或刑法规定等一元说混同了刑法渊源,且有语义重复和循环论证之嫌,与刑法解释目标相脱离,与方法论的解释立场不合。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所组成的二元论深受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但从刑法解释主体、刑法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差异、规范阐明和事实认定的不同和刑事诉讼认知规律看,案件事实认定作为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应不属于刑法解释的对象范围。而刑法学研究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分则解释的原理、体系性的思考方法、目的与手段的合一性看,刑法解释对象宜为罪责刑关系,而刑法解释目标是罪责刑均衡。在规范刑法学看来,以刑法学体系为依托的刑法解释范式充满了体系性的自洽和公正价值的关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解释对象 哲学诠释学 案件事实 罪责刑关系 罪责均衡 法学体系解释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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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体系视域中的刑法解释对象与目标新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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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74-78,共5页
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宜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事实与规范等,而应是罪责刑关系。刑法解释的目标不宜是主客观立场之争等,而应是罪责刑均衡及其实现。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应一脉相承,罪责刑关系及罪责刑均衡的有效沟通从刑法学体系上更好... 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宜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事实与规范等,而应是罪责刑关系。刑法解释的目标不宜是主客观立场之争等,而应是罪责刑均衡及其实现。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应一脉相承,罪责刑关系及罪责刑均衡的有效沟通从刑法学体系上更好地实现了解释结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有机合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解释 对象 目标 罪责刑关系 罪责均衡 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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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行为出罪的法理依据及判断标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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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本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5-89,共15页
事后行为出罪的实质是将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论证其法理依据的现有理论学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将刑事责任实现理论作为事后行为出罪的法理依据,能保证刑法理论间的自洽性和应用上的普适性,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规... 事后行为出罪的实质是将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论证其法理依据的现有理论学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将刑事责任实现理论作为事后行为出罪的法理依据,能保证刑法理论间的自洽性和应用上的普适性,符合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且不会强人所难,具有合理性。刑事责任实现即特定行为所产生的刑事不利影响在法律意义上得到化解,以社会秩序修复和刑法规范确证为基本标准。具体而言,在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实现以被害人利益弥补和法益损害预防为具体标准;在无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实现的判断标准是法益损害的谴责。当前,限制刑事责任实现理论的出罪范围,具有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罪 事责任实现 修复性司法 罪责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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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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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元 蒲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6期45-48,共4页
关于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扮演何种角色,我国刑法学界众说不一。刑事责任应该是一种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评价的负担。在与罪行和刑罚的关系上应该采取罪———责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理清罪、责、刑的关系,才能... 关于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扮演何种角色,我国刑法学界众说不一。刑事责任应该是一种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评价的负担。在与罪行和刑罚的关系上应该采取罪———责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理清罪、责、刑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定位刑事责任,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责任 责任与事责任 罪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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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案件研判的思维路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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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高煜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976-988,共13页
由于在单位犯罪诸多极其基础的理论问题上一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单位犯罪案件研判的思维路径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罪责自负原则与罪责刑关系原理的指导下,本文强调应当首先肯定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和单位的独立刑事主体地位... 由于在单位犯罪诸多极其基础的理论问题上一直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单位犯罪案件研判的思维路径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罪责自负原则与罪责刑关系原理的指导下,本文强调应当首先肯定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和单位的独立刑事主体地位,而后再以此为前提分别从自然人角度和单位角度对前述理论问题加以回答并论证。从自然人角度而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单位犯罪均属于不纯正单位犯罪,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所有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且自身成立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从单位角度而言,单位的客观危害行为是指满足了形式要求与目的要求的自然人(单位成员)的客观危害行为,单位的主观罪过是指单位对“单位成员实施的会被上升评价为单位行为的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态度,具体以单位的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为依据。除此之外,单双罚制的创设不仅面临重大理论困境而且存在画蛇添足之嫌,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刑罚处罚只需严格遵循罪责自负原则与罪责刑关系原理即可。在上述回答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最终建构了逻辑自洽的单位犯罪案件研判的思维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罪责自负 罪责刑关系 事合规 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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